三)确认该会员不具备律师基本素质和能力,不能胜任律师工作的,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暂缓注册或停止执业; (四)确认违法违纪事实不能成立或违纪行为轻微的,分别作出撤消案件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并作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通知当事人本人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会陈述、申辩。你看公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决定前应事先征询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纪律委员会告之后的三日内提出; (二)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举行听证时,纪律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公司。纪律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开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处分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刑事起诉书样本。 第三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九殒、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该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会长核发后,应当在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司司法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学习 商业犯罪 。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将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惯常通迅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被处分的律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诉由该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纪律委员会成员开会集体决定,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申诉决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由纪律委员会查实并予处分的违法违纪的会员,因投诉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当事人追索。 第四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由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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