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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时间:2012-01-03 05:16来源:晓辉 作者:萧家老大 中国法律网

  抗辩权与留置权都源于罗马法,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1 二者内涵不同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又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公司。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2 二者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广义的抗辩权可以反映各种法律关系留置权一般只反映债券债务关系3 二者特征不同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4 二者成立要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公司。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 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 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 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于39健康网。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 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 依照《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如果对方财产恶化导致可能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发生在缔约前,则表明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承担该风险,故无给予不安抗辩权救济之必要。 其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这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关键。如对方财产虽明显减少,但不影响其对待给付的,不安抗辩权无从发生。 其三,应先请求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只有在对方既未履行其对待给付同时又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才能发生。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其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其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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