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C偷取B的钥匙后,打电话让A去取B的银行卡这一节事实,A仍然不知道C的目的。庭审中A第一次的供述卷宗2-30页,问:拿别人的钥匙做什么?答:我没想。2-26页,问:你当时问C拿B的银行卡干什么吗?答:我当时问了,想知道公司。他没说。以及C的供述卷宗2-89页,问:你当时给A说钥匙是怎么来的吗?答:我没有说。二被告人的供述非常一致,由此说明,A在拿钥匙取卡时仍然不知道C的用意。至于,A最后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笔录中,供述了对其不利的供词,辩护人认为:这份笔录取得的程序不合法,看着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与前几份笔录不符。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程序违法之一,庭审中被告人A向法庭陈述,公安机关最后一次对她进行讯问后告知她,“检察机关认为盗窃罪轻了,这次来录口供就是检察机关退查了,要按抢劫罪补充材料”。这个问题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公安机关获取最后一次笔录的目的是为了按抢劫罪补充证据,所以在讯问方式上,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第一句讯问就使用了引诱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是这样讯问的:解除劳动合同。你还记得是什么时间和C一起把B骗到醉仙居宾馆的?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她如何面对诱供呢?程序违法之二,检察院退查要求讯问未成年人要法定代理人在场,而公安机关为了使自己的证据看起来更合法化,他们在讯问结束后,通知A的父亲在该笔录上补签了名字,以证实当时法定代理人在场。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得到了证实,当我们第一次会见A时,她清楚的记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唯一一次被讯问时父亲在场,是检察官提审时。今天其父也证实了被告人的说法。程序违法三,公安机关在抓获了C了解到案件事实后,在第二次提审A时向其露了案件事实,至此A在了解全案之后所做的供述包括自己的推测均受到了影响,与第一次的供述截然不同。说起A在拿卡时的心理活动,我们也完全可以推测A的想法是C不可能对B实施抢劫,为什么呢?庭审中我们对被告人C进行了发问,C供述与B之前关系暧昧,并且A对此也质问过C和B。凭他俩的关系,C应该不会实施抢劫行为。而事实上,从C、D的供述以及B的陈述可以证实,C获取的B钥匙的方式也是乘其不备(偷来的)得来的。那么截止到A拿钥匙取卡的行为为止,这一段针对受害人B来说应该是秘密的。对于之后C与D又对B实施了什么行为,被告人A全然不知。所以A在抢劫罪上与其他同案犯没有共同犯意、也没有共同行为,因而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