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诈订合同行为.举实践经验例 案由 湖南某汽配经销公司与河北一家零部件厂从2001年1月发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02年2月,零部件厂已经拖欠汽配经销公司货款180万元,为此,汽配经销公司多次派人去零部件厂协商清理欠款事宜,但一直没有解决。直到2002年5月,汽配经销公司派销售人员林某前去讨还货款时,零部件厂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以货物抵付贷款的合同,合同规定:零部件厂用价值70万元的货物,顶替所欠汽配经销公司的货款。 7月初,当汽配经销公司收到零部件厂寄来的托运货物领取凭证时,立即通知零部件厂这个合同无效,并拒收了该批货物。 过了10天,零部件厂以汽配经销公司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由被告汽配经销公司赔偿因其拒收货物造成的损失。 审理 汽配经销公司在出庭应诉时答辩,汽配经销公司的推销员林某以该厂名义与原告签订这份购销合同,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原因有两点: 一是林某签订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限。根据汽配经销公司规定,进货合同统一由供应处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该厂的销售人员无权签订以实物抵付贷款的合同。如果以货抵款,必须经厂法人代表特别授权,该厂从来没有授权给林某签订抵付贷款合同的权利。 二是这份合同是原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原告在合同中写明的货物与实际上的货物相差很大。原告提供的货物是劣质产品,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这一实情,想利用这一以货抵款的购销合同,趁机抛出实际价值仅为70万元的库存的劣质产品,抵付180万元的欠款,从中牟取暴利。 据林某交代(因玩忽职守被依法收押),在5月份他去催款时,零部件厂的副总经理对他说,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想以部分产品抵付货款,并给了他5万元好处费,还许诺给他买一辆小轿车。 鉴于以上情况,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零部件厂支付汽配经销公司18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 原告辩称,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良好,用货物抵付欠款合同签订中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对林某实施贿赂的行为,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汽配经销公司应该赔偿因拒收货物给零部件厂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 。 判决 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受理,经过认真、仔细调查了解后认定,被告方的陈述与事实相符。在合同订立中原告有欺诈、行贿行为,其与被告方推销员林某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用货物抵付欠款的合同无效。因此判决原告所受损失自负,被告方推销员林某从原告处所得的5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上缴国库。零部件厂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汽配经销公司支付18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 案件点评 在零部件厂与汽配经销公司签订以货物抵付欠款的合同中,采取贿赂手段使汽配经销公司的推销员超越代理权限与之签订合同,并有意隐瞒其提供货物的真实品质,用劣质的库存产品抵付汽配经销公司180万元的欠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采取欺诈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该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是,责任自负。原告方零部件厂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所欠被告汽配经销公司的180万元贷款和利息,应当如数归还。 很多欺诈合同纠纷是在合同订立时即埋下了隐患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疏忽大意或故意的欺诈行为,往往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使善意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落空或受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