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也乙服装厂签订一加工合同:约定乙为甲加工5万套服装,质量按以往的标准执行;单价100元;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鑫70万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乙必须于当年12月1日前交付所有的服装,甲公司在收货后的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积极准备交货,但考虑到数量较大,于是乙去电报要求将交货期限延长15天,当天甲公司复电报:乙必须于12月16日前交货,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到了12月16日,乙方仍未能交货,于是甲又发电报致乙:“耽误销售季节,不要交货,解除合同”。乙接此电报后未作答复并将货发出。甲公司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此,乙方提出答复理由:(1)合同是原经理签订的,与现在公司无关;(2)甲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1、甲、乙双方将交货期限延长可否允许?为什么? 2、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4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原合同约定乙交货时间为12月1日,履行中乙要求延长15天,甲回复的12月16日前交货前必须交货,表示同意了乙的请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对(1)合同是原经理签订的,与现在公司无关说法要看签订合同时甲是否知情,看题意不知情。构成表见代理;(2)乙的行为已构成迟延履行,也耽误了销售季节,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履行也无意义。 3.合法,原因见上。 4.违约金有合同约定,支持.70万的哪个担保什么意思哦。上面只说了拿来担保没说定金的话啊,若不是定金则只能要求退还70完,是定金的话按定金法则处理。 以上只是我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