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某木材公司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供销木材合同,规定木材公司在2006年11月中旬,供给家具厂木材1000立方米,总价款为70万元。同时家 具厂向木材公司支付定金7万元。合同还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合同。合同订立后,家具厂即向木材公司汇出7万元定金。2006年10月 25日,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调离该公司,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看到木材价格上涨,不少厂家向木材公司求购木材,于是将公司该批木材全部高价卖出。当年11月下旬,家具厂要求木材公司发货,木材公司先是搪塞而拒绝发货,到12月上旬,木材公司电告家具厂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是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他人已调离,签订的合同也应随之解除。家具厂要求木材公司履行合同,但木材公司仍单方面解除合同。当家具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木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年12月底家具厂向法院起诉。 问:(1)木材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木材公司如违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理由不成立。原法定代表人基于职权签订合同,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单位。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 (2)木材公司违约,应该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了定金,可要求木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