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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12-03-04 12:34来源:戒毒专家 作者:刘文来 中国法律网
原文地址: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作者:西安法律顾问律师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案例简介]2005年初,某科技公司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了全国各地40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该公司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随即发货。但受让方投入生产后却发现该产品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已没有市场竞争力,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是市场上轻易就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行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却比市场价高出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科技公司同意按退货还款处理。

[风险分析]技术合同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实践中也常常引起纠纷争议。从技术合同风险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技术的可行性风险。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最常见的风险。有的转让方为急于获得资金,在技术还不成熟的时候,便向他人转让。受让方使用后没有效益,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2、变相高价出售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实施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最常见的便是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转让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当受让方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到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转让方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受让方往往认为转让方提供的设备是专用设备,如不同意由技术转让方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效果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从而导致受让人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生产成本。上述案例中转让方就是如此。

3、利用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转让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转让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的转让方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转让方,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转让方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受让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4、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听说糖尿病眼病食疗。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约定具体的合同条款。虽然这几类合同都有示范文本,但由于具体的细节仍然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往往对一些协商补充的内容考虑不周,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这些都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清楚。

[防范措施]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该技术的市场价值。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专有权人进行考察。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专有权人的考察,可以全面了解技术成果的可信度。对于有相当难度的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等,应当聘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评估,避免盲目决策导致经济损失。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专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对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考察,不仅是经济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受让方权益的需要。技术受让方除对转让技术的真实性、先进性作出明确的评估外,还应当对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是否有市场需求,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等等进行实用性考察。通过实用性考察,可以对投资该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面的评估。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违约责任要求明确具体。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双方的。对于技术合同转让方而言,他所关注的是技术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而对于受让方而言,他所关注的是技术是否能够实施、是否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而合同转让方则往往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如果转让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想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5、技术成果实施目标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技术成果转让一般是以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受让方要求的是成熟的技术,能够产生市场价值的技术,能够转化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技术,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则技术成果的转让就没有意义。这与技术开发合同不同。技术开发是有风险的,能否开发成功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而技术成果转让则是可预见的。因此,受让方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转让费用与实施的效果相联系,通过合作的方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供技术实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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