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被公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严格来讲应该是一种以格式条款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合同,其格式条款一部分是印刷于航空运输凭证上,一部分以公告方式在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场所公布,表现形式就是航空运输条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事实上合同。为了节省费用、节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航空承运人选择格式条款是一种必然。承运人在订立航空运输合同之前已预先拟定好了格式条款,而与承运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旅客、托运人在订约之前都是社会上分散的、不特定的消费者,只有在进入订约阶段后才成为特定的相对人。而对于所有的相对人,学习合同义务。承运人拟定的格式条款都普遍适用,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并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旅客、托运人固定为要约方,承运人固定为承诺方。旅客、托运人只能对承运人提供的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他们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重婚罪判多少年。 承运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入航空运输合同之前,只能认为是格式条款文本。格式条款文本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只有通过一定程序订入合同之后,才能发生合同效力。《民航法》及民航总局制订的"客规"、"货规"只规定了航空运输凭证上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合同法》第39条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但是从立法本意推测,该条应当是指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有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对于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也就是说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在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运人所提供的早已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以印刷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和在营业场所公布运输条件等公告形式提请可能成为旅客、托运人的不特定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引起注意,而采用这种公告形式的结果就是推定旅客、托运人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之前或同时明示同意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类似于英美法"签名视为已经同意"之法律原则。 转载请注明:航空货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