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新的计算标准在因道路交通事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元,提高725元,农村居为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元,提高1323元。 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请看附件: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九年统计数字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3980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3231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2358.5 | 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 采矿业 | | 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建筑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 批发和零售业 | | 住宿和餐饮业 | |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 教育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110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44号通知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40 |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损害。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