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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最新《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论文

时间:2012-02-09 01:29来源:月亮心情 作者:苗古佬 中国法律网
好的会追加的~

毕业论文还是自己写吧,如果实在不高兴就去网上买,谁都不会花那么大精力免费帮人家写论文的

我提供三篇完整的论文及设计版本给楼主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对于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

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尽管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不仅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当前,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首先,它的确属于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或者在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有所差别,从而间接导致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如果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规定,有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得赔偿数额在某些地区显得过低而在另一些地区又无力支付。

其次,当前世界上尚未一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无可借鉴的经验,属于一个摸索前进的立法问题。

从短期来看,看看人身赔偿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行确定。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标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标准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应当高于民事领域的标准。理由是当前国家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所得少得可怜的赔偿金不合常理,当事人难以接受,如果有限的赔偿额仅仅能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抚慰而已,连起码的损害补偿都无法实现,然而,论财力,国家集全民之力,大于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和个人。论诚信责任,国家也应当担当表率。论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是垄断性权力,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而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当事人不可选择,必须接受,国家要提高自己的公信力,要提高威望,就更要表现出勇于承担,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国家赔偿法我们认为是法律的底线,规定得不好,会严重影响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度。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曾感慨:"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较高标准。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要确立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如何摸索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立法者只有统筹兼顾,开放立法过程,依靠多主体的沟通交流和商谈论证才能凝聚共识,才能形成一种能够得到各方接受的合理制度期待,其与现有制度间的差距。

这是由于立法是一个开放的商谈、论证和公平博弈过程,只有当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其中,平等对话,只有当司法部门、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种角色能够各抒己见,反复讨论,经过几上几下,才能逐渐形成修正共识,这种修正才能统筹兼顾专家的理性判断优势和公众的价值判断优势,统筹兼顾公民的权利保障诉求与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确立一种能够得到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

最后我说句题外话,如果你是写论文,可以参考相关的资料。最具权威的是目前使用的法律。另外,建议参考阅读学术界,行政赔偿研究方向泰斗王名扬老先生生前的著作!--古人已辞,精神尚存。

另外,想通过视频资料了解的话,推荐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的课件视频。

呵呵~如果也是政法大学的校友~~就握手吧~~

可以补充或是继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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