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我在湘雅医院接受眼内异物取出术,术后医生告诉我眼内异物已完全取出,我可以出院。但是,2006年9月,我在该院复查时发现眼内异物并未完全取出,后长沙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对比一下损害。但是我认为,医院没有对我进行CT检查,而且经治医生也不是主治医生(一个实习生),是造成我眼内异物取不尽的主要原因,请问:我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你好: 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如果医院有过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拆迁补偿 。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此通知公布之时,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针对“医疗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问题”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如果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且此过错与你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你在维权的时候应当注意案由的选择是你成功的关键。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你只需证明你与医院之间发生医疗关系,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 可以赔偿 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这个医院真是的,好象这种情况电视放过 可以要求赔偿。 因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医院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你不用过分担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