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在律师实务中,往往由于被侵权人情绪激动或法律意识单薄,其擅自转院、私自购药或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所以,被侵权人既要妥善保存医疗费收款凭证,积极配合诊疗,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以免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律师实务中,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一般没有争议,被侵权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需要几级护理?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在律师实务中,相比看损害。因交通费数额较小,当事人往往对交通费的主张和抗辩不够重视,作为代理人应当围绕交通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举证、质证。上海劳动合同范本。如交通费中的飞机票和长途火车、汽车票,代理人应当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在律师实务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规定,被侵权人月收入在2000元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雇工,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情,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补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
在律师实务中,代理人主张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和稳定的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证据,使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待遇"。
在律师实务中,由于城镇户籍的被侵权人和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一倍甚至数倍,当事人会因差额过大难以协商调解。作为代理人,应充分搜集被侵权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的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出台,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更具操作性。笔者预计,在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更加具体,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也将量化,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5000元到元,九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元到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元到元;十级伤残的下限在5000元以上,一级伤残(含死亡)的上限在万元(如清华教授女儿被掐死案、儿童医院医生猥亵女童案和北京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为元,为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额最高的三个判例)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由严格控制到适当放宽,由过于抽象到易于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赔偿项目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而退出历史舞台(2010年4月29日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却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责任法》以"精神损害赔偿"替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侵权责任法》以"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替代。 尽管如此,笔者坚信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除了《侵权责任法》明确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赔偿项目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经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九项赔偿项目仍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及变化,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予以探讨。希望律师同仁们在办理侵权赔偿案件时,能够领会立法本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合理规避风险尽绵薄之力。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作者:刘辉,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行主任,专注于律师文化研究和青年律师培养,致力于企业风险管理和侵权赔偿实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