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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

时间:2012-02-18 21:02来源:云南人家 作者:呼延宇神 中国法律网
浙江代表俞学文:人身损害赔偿应“同命同价”,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说,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情况,赔偿标准应该统一。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损害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同时行使,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岳德亮、裘立华)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情况,赔偿标准应该统一。 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

俞学文代表:人身损害赔偿应“同命同价”(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实行以来,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计算赔偿额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各类人身损害赔偿也有了统一的标准。但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仍然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直接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关于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理解,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12],将免责条款规定为:1、不可抗力;2、当事人故意造成自己受损害;3、从事与电能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据此,劳动保障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虽然李某在返聘期间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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