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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资金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合同形式合法目的

时间:2011-11-18 22:11来源:magictao 作者:一只小小鸟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为筹资金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合同形式合法目的非法被判无效
2007-10-19作者:梁志明
■文梁志明
赵女士与手下员工许小姐签订了虚假买卖合同,赵女士将房屋转让给许小姐以骗取银行贷款。
之后双方关系恶化,许小姐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依据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该房屋。
为骗取贷款假装卖房
赵女士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许小姐为该公司员工。赵女士拥有一套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北新泾地区的两室一厅私房,建筑面积为70多平方米。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严重缺乏,赵女士便动起了利用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的歪脑筋。
2006年4月,通过公司,赵女士与许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女士以49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私房出售给许小姐。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屋至许小姐名下。
随后许小姐又与农行五角场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向银行贷款34万元用于购买此房屋。婚姻
私下确定真假房东
当天,许小姐又与赵女士另外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名义产权归许小姐所有,实际产权归赵女士所有,许小姐所贷的全部借款34万元由赵女士负责;由赵女士保管并有要求该房产权变更的权利,许小姐必须无条件配合产权变更;涉及该房屋的借贷款及变更中的一切费用由赵女士承担。
不久,许小姐将从农行五角场支行取得的34万元贷款交给赵女士。以后的几个月中,赵女士都按期将还贷的钱款交给许小姐,用于还贷。该房屋也一直由赵女士居住和使用。
卖出的房屋到底归谁
2006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许小姐离开了公司,遂自行向农行五角场支行还贷,2006年11月后因经济状况不佳而停止还贷。
2006年12月,许小姐与赵女士联系,要求对该房屋的产权问题进行协商,但赵女士未给予明确答复。于是,许小姐便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房屋的产权已归于自己名下,要求被告赵女士搬离该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和许小姐尽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婚姻。但双方此后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实际权利人为赵女士,许小姐仅为名义产权人。而且在产权登记至许小姐名下后,产权证却由赵女士保管,本应由许小姐按月偿付的贷款仍由赵女士归还,直至许小姐辞职。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是由于赵女士资金紧缺,以买卖形式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所以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许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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