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怎样处理?债务纠纷诉讼程序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13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怎样处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进行清算,公司对外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可以判决由股东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吗?依据何在?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 过去审判工作中的一贯作法会认为承担债务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向股东追索公司的诉讼请求怎样处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进行清算,公司对外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可以判决由股东承担的责任吗?依据何在?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 过去审判工作中的一贯作法会认为承担债务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公司主体即不复存在,公司原有的因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消灭,对已经受理的此类一般的处理结果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上述作法有一定道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丧失了以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民事活动的权利,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大量以执照被吊销为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务负担问题。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几种形式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对于婚姻。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等。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强制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公司因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虽然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而消灭,但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而应依据有关法律进入清算程序清理自身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进行清算范围的民事活动。 清算制度了公司回收债权、清偿债务,是在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对公司的善后处理行为所作的有效的补充规定。清算制度不仅稳定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 二、股东的清算责任与我国清算制度的弊端 承担债务的公司解散,债权人应当通过债务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乃至通过清算程序最终得出债权落空的结论。你看婚姻。但如果公司终止后不及时进行清算,债权人就没有途径实现债权,甚至没有途径得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债权。而承担债务的公司因怠于清算,则有可能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或非法转移财产的现象出现,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推荐律师: 风志律师 风志律师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实上婚姻。风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风志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贯彻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的执业理念,勤奋尽责,无论委托事项大小,都能勤勉严谨对待。风志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刑事辩护;起草各类合同文本;担任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手机 电子邮件:fengzhi_fz@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号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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