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辩护人认为,吴曼琳本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如果让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公民失去人身自由,那就等于让所有公民失去反抗暴力和邪恶的自由,那就是所有人的不自由。之所以说吴曼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吴曼琳一向遵纪守法,与人为善,你知道婚姻。尊老爱幼,与邻和睦,没有伤害过任何善良之人。就本案而言,吴曼琳也只是想赶走门外的那些可怕的拆迁人员,并没有要伤害他们的意思,如果门外的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给吴曼琳造成的恐惧和不安,能够适时离开的话,那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如果门外的拆迁人员不是为了希望从房地产暴利中分一杯羹,而是本着友好和尊重人权的原则去处理相关的拆迁事宜,那也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总之,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吴曼琳是正义的,门外那些人员是非正义的。当正义和非正义的矛盾很长时间得不到社会任何一个相关组织出来进行公平合理的调停时,正义往往会越来越弱,最终不得已挥出自卫一剑。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考虑民意,还吴曼琳以人身自由,判决吴曼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只有当吴曼琳在被关押十月之久重新恢复人身自由时,正义最终才能战胜邪恶,民意才能得到最大安抚,法律之善良和公允才能得到根本上的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