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混淆状况的思考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1/18 推荐执行法律师:[论文摘要]公正与效率是执行程序的基本精神,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形式,民事执行程序应严格依法进行。本文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混淆情形结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分析思考,简要探讨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混淆情形的形成原因和不利影响,初步提出了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混淆状况解决方式的几点建议,抛砖引玉,希望对民事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概念分析和内涵界定 (一)概念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执行。在正常情况下,执行员应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完毕。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上,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是为解决无法或无需继续执行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具体内涵 1.现行法律依据 (a)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 (b)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民事诉讼法》第233条;(2)《执行规定》第105条;(3)《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5条第3项对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 2. 具体内涵 (a)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b)终结执行归结为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案件的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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