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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律师

时间:2012-02-13 00:02来源:朱承志 作者:喻非 中国法律网

公司解散的原因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婚姻。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自行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由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二是,公司的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一旦公司章程 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股东的意愿决 议解散公司,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由。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一个公司分立为若干新公司的,原有的公司解散。公司无论合并或分立,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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