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理由可知,被告人持刀相向面对赤裸上身的被害人向外猛冲逃跑撞至刀口上,从主观上被告人的行为û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计划生育。虽然持刀相向不躲避被害人的逃跑方向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告人应当有所预见,但当时在凌晨三点钟,被告人突然被眼前的情景惊呆,已经不知所措,对到底是应拦住被害人查个究竟,还是这样放走被害人以免发生对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一时怔住了,大脑一片空白,所以站着δ动,但因刀口锋利和被告人用刀握刀,被害人猛撞所误伤,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意识到对一个赤身的人持刀相向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创业人物。但因为一时懵了不知所措疏忽大意而δ能预见,这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定性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被告人无前科,在逃亡的十三年中一直遵纪守法,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Σ害社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