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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时间:2012-04-01 04:28来源:诗歌王子 作者:秋水诗韵 中国法律网

  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物权法》之前,我国法律对留置权采取法定留置的原则,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几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海上拖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担保法》、《合同法》、《海商法》之所以严格控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补办户口本怎么办。对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当尽量稳妥。但是,学会婚姻劳务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同工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律再如此严格地限制留置权适用范围显然是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现有法律的列举并没有穷尽我国现行法上的一些也应产生留置权的有名合同,如租赁合同,或无名合同,例如旅店合同。此外,各国或各地区的做法大是要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而不是逐一地列举哪些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比如,台湾《民法之物权篇》第928条规定:“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之动产,而具有下列各款之要件者,于未受清偿前,得留置之:一、债权已至清偿期者。二、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之关系者。三、其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者。”;第929条:“(牵连关系之拟制)商人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视为有前条所定之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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