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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飞: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04-08 07:46来源:浪淘沙 作者:海蓝居士 中国法律网

  作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简称《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受教育权利、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监督权利等。同时,听听创业的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精神,例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相对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有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如果作了肯定规定就可以向人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如此广泛的基本权利,也必然要求当公民的诸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必要且应该给予全面而充分的保护。而且《宪法》第41条第3款也规定:看着周易算命婚姻。“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来看,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给予保护的仅限于人身权利中的生命健康权和与社会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而将广泛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人身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中的其他权利明显地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也许有人会说,有些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权,可以通过对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证行为不服而提赔偿,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变通,并不是权利的全部表现,不具有完整性和正统性。勿庸置疑,公民权利受《国家赔偿法》保护广度的有限性既不利于该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实现,又不利于该法与《宪法》保持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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