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审二审期间,李昌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昌奎亲自手写的书面检举材料,检举了两起严重的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线索。一起发生于1990年,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年仅14岁的云南少女哄骗到山东,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这位被贩卖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写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没有文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知如何处理。另一起发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两外两位犯罪嫌疑人,将云南两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重庆卖淫【6】。李昌奎在原审二审期间提交的这份检举材料,提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提到了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还提到了收买人的姓名、住址,甚至还列举了至少6位能够知道这些犯罪事实的证人的姓名。但是,这一材料在原审二审期间没有引起重视,既没有当庭质证,也没有庭后审查。听听如何面对危机。听说领结婚证需要什么。卷宗当中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曾经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过查证。如果李昌奎的检举线索经过查实,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7】,李昌奎应属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李昌奎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因此,原审二审判决可能并不是对李昌奎的量刑过轻了,而是过重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