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证体系的组成局部,而弃婴的收养又占到收养80%以上的比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基于社会义务心和爱心而施行的事实收养弃婴的行为比比皆是,但这种契合人类最朴素的道德观念而施行的事实收养行为又与国度收养制度相矛盾,如何谐和及正确处置两者的关系,如何使对弃婴的事实收养行为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目前未成年维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课题。 关键词:弃婴;事实收养;救济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别人子女作为本人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树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设立、变卦亲属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只触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利益和国度方案生育政策的施行。因而,我国《收养法》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生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照对等自愿准绳,并不得违犯社会公德为指导,对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白规则。当前,不少婴儿出生不久便因种种缘由被遗弃,尔后又在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状况下被大众救助并抚育,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因我国现行《收养法》并不认可事实收养,故在理论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在理想生活中,因弃婴的事实收养状况比拟复杂,但事实收养行为很多都与现行收养制度相悖,而招致收养关系不被维护。鉴于此,本文对弃婴事实收养与现行法律的矛盾停止剖析,并偿试寻求相关的救济途径。
一、目前我国收养的法律要件。
方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收养关系自注销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了顺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请求,新《收养法》还扩展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白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能够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厉标准收养弃婴的行为,避免借收养名义躲避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关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扶养人办理户口注销。 本质要件。1、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则,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育子女的经济才能和具有良好的操行;(3)年满三十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6)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7)为贯彻实行方案生育准绳,收养人准绳上只能收养1名子女。2、被收养人的条件。①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停止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树立起亲子关系,以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开展。②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具备了一定判别事物的才能,因而,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本人判别能否愿意和别人树立起父母子女关系。除以上条件外,还必需意义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种收养行为契合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度分担了社会担负,同时也使那些短少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充溢爱心的暖和环境中。因而,国度鼓舞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从上面的规则能够反映出,我国《收养法》顺应了当代社会收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度公权利干预的开展趋向,对收养关系的成立采取必需实行收养注销的要式主义形式。国度行政权利强迫介入的目的是,补偿孤弃儿童民事行为才能和监护人维护上的欠缺,更好地监视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以确保被收养人可以在良好的环境下生长当代国际私法趋异化问题研讨
二、事实收养的立法历史与现状。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大众也以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的构成普通是由下列缘由形成的:1、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古代不断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政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此成了人们的习气;2、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我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不断没有一个系统、完好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形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3、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缘由。 “实践上,不只各国法律对收养的规则并不分歧,以至差异较大,而且就是同一个国度的收养法,遗嘱订立 。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规则也不一样,自收养制度在原始社会为父系氏族社会习气确认以来,便因不同社会历史阶段的需求而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本位”[1],常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的变化而不时修订和开展。 现代国际社会各国收养立法所表现出来的国度监视主义的倾向越未越明显。虽然各国法律规则对收养采用国度监视主义的方式不尽分歧,而国度监视主义的严厉水平也不一样,但是,各国收养法逐步摒弃当事人听任主义,承受和认同国度监视主义的倾向则是共同的开展取向。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则规则:“亲友、大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白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看待。”1993年12月29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收养法施行前树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中规则:“经与有关部门研讨以为,关于收养法施行前已树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能够申办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这阐明在《收养法》施行前,国度供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修正后事实收养就应归入到非法的收养关系中。“这在我国 1998年 11月 4日修订后的《收养法》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将过去那种融收养注销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于一体的三元主义的方式要件改为一元的收养注销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国度公权利的介入和监视”[2]。 目前,从各地的规则来看,局部省市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允许并鼓舞事实收养人补办注销手续,以实在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做法契合了当今世界家庭关系多元化的开展趋向。云南省《有关事实收养的意见》规则:事实收养问题划分为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原《收养法》施行期间、1992年4月1日修正后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三个时段停止处理。每个时段又区别不同状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本程序都是由收养人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到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抚育)公证或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注销,再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关于依法不予树立收养关系、抚育关系的当事人,意见规则,由当事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动其将弃婴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江苏省《关于处理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对五类事实收养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办理收养注销,同时还规则不契合《收养法》规则,无法办理收养注销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育教育才能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当抚育义务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育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注销。这些就很好的处理了实践问题。 三、严厉标准弃婴收养制度。
依照现行法律规则,大众发现弃婴的,应一概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概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收养人契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而目前很多收养人出于道德和良知拾到弃婴后,不忍将其送走而本人抚育。在这种状况下,常常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1、送养人主体不契合或没有送养人;2、身份认定不标准。目前,弃婴身份认定的主要根据是弃婴状况调查表和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只出具“某时在某地捡拾一名弃婴并报案”的证明,未能证明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而民政部门则无权向公安部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常常致使弃婴的身份无法真实地确认;3、收养行为不标准,收养注销率比拟低是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弃婴收养问题;4、重收容轻抚育问题突出,双方收养行为缺乏全面标准;5、据新闻媒体报道,各地都曾发现有受各种恶权力控制的的双腿双臂缺失残疾儿童乞讨,这样的儿童会让大众的同情心变得很复杂。 严厉的弃婴收养制度就是为有效预防上述这些现象的发作,为了更好的维护儿童,法律和道德的谐和开展是收养制度的目的,也是整个社会开展与人类进步的最终规范。从理想情况来看,大量事实收养案例中,许多未成年人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构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供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坚持社会的稳定,保证的被收养人的根本权益。“收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得不到亲生父母抚育或照料的儿童提供一个永世的家庭”[3];“凡供认和(或)答应收养制度的国度就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思索……”[4]。 据调查,弃婴绝大大多为女婴,特别是在乡村,受封建传统要素影响重男轻女,遗弃的状况最多,其次就是病婴及残婴,也较多被遗弃;还有一些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不担任任遗弃婴儿。但婴儿也是生命,也享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权益,这是人类最根本的权益,谁都不能剥夺,即使是其亲生父母。要消弭这种和构建调和社会不相容的丑恶现象,维护婴儿的合法权益,必需增强增强相关法制宣传,改动人们的思想观念,从本源上遏制遗弃女婴的思想,同时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立功以及承当的法律结果,才干从基本上根绝遗弃的发作。同时必需加大打击和惩治遗弃行为的力度,使遗弃者承当起理应承当的义务和义务。另外,国度要健全基层计生网络,实行婴儿出生后的跟踪效劳,特别是在广阔的乡村至关重要,发现非法收养的要及时提示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注销。发现不契合收养条件的,应及时报案,同时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增强对病残婴儿的救治也会减少弃婴的发作。 综上所述,弃婴的收养必需依照《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注销方法》的规则办理相关手续,才干使收养关系合法。同时全面普法,进步国民的法律认识和法律素养,才可能使收养人依照法律规则依法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保证,弃婴收养管理工作必将逐渐走上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 本论文网专业从事业务!如需转载请保留一个链接:中国 注释: [1]蒋新苗,《比拟收养法》,第51页,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 [2] 张学军,《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方式要件》,[J],北京,《中国法学》,1998年,第115页; [3] 结合国1986年《关于儿童维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方法的社会和法律准绳宣言》; [4] 结合国 1989年的《儿童权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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