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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点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婚姻无效申请书。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声音 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许多女网友还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表达了不同意见。 “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网友小宋认为,女方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变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丈夫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 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专家咨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中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天(13日)开始正式实施。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连年攀升,从2008年的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多件上升到2010年的一百三十七万四千多件。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升值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些热点,司法解释要一一回应,其中最热的是房子。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近年来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劳燕分飞。各奔东西后,曾经的爱巢怎么分,成了离婚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钱江晚报》去年9月的调查显示,买房的年轻人中,有84%的父母参与了出资。一旦子女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这些父母的心病,阿平妈妈就是其中的代表。 阿平妈妈:房价很高的情况下,往往父母为了给儿子买房子,把几辈人的积蓄都拿出来,倾其所有。如果过几年他们就离婚了,作为共同财产去分割的话,我觉得不太合适。总而言之,谁出资,将来应该返还给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打消了阿平妈妈的顾虑,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除了另有约定的,按份额共有。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婚前购房,房产归产权登记房所有 第二种情况,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归谁?有观点提出,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法认为,这对购房人显失公平: 孙军工: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刚听到这样的规定,北京的王先生很困惑。 王先生:没错,房子是以她的名义买的,首付款也是她交的,但是结婚以后贷款是我俩一起还的,这怎么算? 而张女士却有另外的担心: 张女士:一般情况下是男方准备房子,女方是备嫁妆,那嫁妆是消耗品,那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耗品很可能就损耗了,但是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它在增值,你不能说若干年后损耗品不算房产算,这对女方是很不公平的,我认为这对妇女儿童是很大的威胁。 王先生、张女士的担忧是所有非产权登记方的担忧,他们的利益如何保障?孙军工解释说: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私自卖房可要求赔偿,但不支持收回 第三种情况,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做亲子鉴定将导致败诉 对于一个家来说,除了财产归属,还有一个更核心的问题,那就是孩子。以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今天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三)则对“亲子鉴定”“生育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此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拒绝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外同居情况复杂,"鼓励养小三"条文消失 对于备受关注的“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时,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人直接抨击是“鼓励养‘小三’”。而正式条文公布后,大家发现,这条消失了,是何原因?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曾写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 杜万华:因为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在这样情况下,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 杜万华表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正视这些问题。 杜万华:今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这样几个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