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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时间:2012-07-04 09:36来源:永不言弃 作者:kennethe68 中国法律网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 周文林)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 视频:公众对婚姻法新解释大多表示可理解来源:天一卫视《天一新闻》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为何“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回归情感真爱才是真谛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一位网友留言。
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其实结婚条件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中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 (记者 孙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天(13日)开始正式实施。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连年攀升,从2008年的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多件上升到2010年的一百三十七万四千多件。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升值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些热点,司法解释要一一回应,其中最热的是房子。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近年来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劳燕分飞。各奔东西后,曾经的爱巢怎么分,成了离婚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钱江晚报》去年9月的调查显示,买房的年轻人中,有84%的父母参与了出资。一旦子女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这些父母的心病,阿平妈妈就是其中的代表。
阿平妈妈:房价很高的情况下,往往父母为了给儿子买房子,把几辈人的积蓄都拿出来,倾其所有。如果过几年他们就离婚了,作为共同财产去分割的话,我觉得不太合适。总而言之,谁出资,将来应该返还给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打消了阿平妈妈的顾虑,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除了另有约定的,按份额共有。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婚前购房,房产归产权登记房所有
第二种情况,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归谁?有观点提出,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法认为,这对购房人显失公平:
孙军工: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刚听到这样的规定,北京的王先生很困惑。
王先生:没错,房子是以她的名义买的,首付款也是她交的,但是结婚以后贷款是我俩一起还的,这怎么算?
而张女士却有另外的担心:
张女士:一般情况下是男方准备房子,女方是备嫁妆,那嫁妆是消耗品,那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耗品很可能就损耗了,但是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它在增值,你不能说若干年后损耗品不算房产算,这对女方是很不公平的,我认为这对妇女儿童是很大的威胁。
王先生、张女士的担忧是所有非产权登记方的担忧,他们的利益如何保障?孙军工解释说: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私自卖房可要求赔偿,但不支持收回
第三种情况,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做亲子鉴定将导致败诉
对于一个家来说,除了财产归属,还有一个更核心的问题,那就是孩子。以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今天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三)则对“亲子鉴定”“生育权”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此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拒绝鉴定该怎么处理?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外同居情况复杂,"鼓励养小三"条文消失
对于备受关注的“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时,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人直接抨击是“鼓励养‘小三’”。而正式条文公布后,大家发现,这条消失了,是何原因?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曾写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
杜万华:因为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在这样情况下,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
杜万华表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正视这些问题。
杜万华:今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这样几个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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