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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律师咨询网】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

时间:2012-07-04 09:54来源:萧晗诗书画 作者:孙景环的男科空间 中国法律网

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律师咨询网】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归属保证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刘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屋,该房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之后,丈夫执意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入新居。

丈夫平日应酬颇多,丝毫不顾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刘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丈夫书写了保证书一份,承诺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屋归刘某所有,由丈夫归还贷款。事已至此,刘某便同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取得了离婚证。

离婚后,前夫反悔离婚前所作的保证,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归你。其实,并非我本意,保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屋内有我父母的户籍,是大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你所有。”刘某觉得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对于子 女 抚 养。包括对房屋归属的处理,都要对彼此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刘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忧的几点问题:

1。刘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

2。 协议离婚前,前夫亲笔写的保证书,承诺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归刘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房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扰着很多不幸的家庭。

刘某担忧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刘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的该套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该套房屋,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显然,该套房屋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工资、奖金或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购买的,系双方共同财产。

刘某所担忧的第二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

其前夫离婚前亲笔承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归妻子所有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保证书及其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承诺,显属不当。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其前夫反悔承诺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显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刘某,就不能再反悔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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