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细读: 此是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条文。有以下问题需要解释: (一)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胁迫。依合同法规定,胁迫、欺诈所定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但是在婚姻法中,只认为胁迫为可撤销的唯一条件。原因在于,以结婚为目的之相互介绍,都难免有夸大之词,亦难免表现自身最为优秀一面,而不可能杜绝所谓“欺诈”。此点也可以作为婚姻并非一般合同在法律上的明证。 (二)申请主体,仅限于受胁迫一方。此处“一方”,仅指夫妻一方,对于结婚条件。而不包括夫或妻的近亲属。虽然受胁迫的人,不仅仅限于夫或妻本人,但对于婚姻来说,只有夫或妻于此胁迫下为结婚行为,故而申请撤销之权利仅赋予夫或妻本人。 (三)申请期限,1年。为婚姻登记后1年内,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如绑架、拐卖等因素,无法申请撤销,则为此因素消除之日起1年内。规定期限有利于社会关系尽早稳定,也是因为情之为物,在经历时间之后,难免变化,往往起初非自愿者产生了真感情,应得法律保护。 (四)申请撤销的机关,为登记机关或法院。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具体登记机关于细读婚姻法之八详细交代过,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唯不得单方意思表示,如声明等,并无撤销婚姻的效力。 (五)撤销后的婚姻,办结婚证。自始无效。撤销前,若符合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则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是已经撤销,则被视为自始无效。也正是此点,区别于离婚。 徐赛(Hsu Saar)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