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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计生委违反算术规则,认定各有独生子女者再婚生育为第三胎处

时间:2012-07-05 10:35来源:刺猬 作者:SUNDAE 中国法律网

2009-02-24

本报讯(记者 陈珂 通讯员 李新静)家住胶州的万军(化名)与刘凤(化名)再婚后,在双方都有子女的情况下又生了一个女儿,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按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两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万元,这张罚单打破了胶州市历年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记录。

42岁的万军和前妻生育了一个儿子,刘凤也已经生育一名女儿,两人结婚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两人婚后不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去年年底,胶州市人口计生局接到举报称,万军与刘凤在未获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07年底生育一个女孩,应属违法生育第三孩。接到举报后,胶州市立即展开了调查,查实万军与刘凤再婚之前都曾生育,并拥有子女的抚养权,再婚后生育的女孩属于违法生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生育年度上一年人均纯收入,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属于高收入者违法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实际收入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胶州市计生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万军是一名小老板,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以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而是以万军2006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的6至10倍征收。

税务部门核对后,工作人员得知万军一家在2006年的实际收入约为2.6万元,以此为基数,胶州市人口计生局按照其收入10倍的最高限向万军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为26万元,目前该费用已经征收到位。

jiaodong/2009-02/24/content_.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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