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市民称,他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部价值两万多元的数码相机,结果客户在收到快件验货时,数码相机竟然变成了3袋沙子!5月9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熊晓辉王时俊
商户▲▲ 快递的相机变成沙子 据韩先生称,2010年9月,其所在的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出一部数码相机,总价值26740元。“我联系了郑州北环的一家快递公司,通过快递业务将数码相机寄给湖北客户。后来,在客户要求下,货物被转运至湖南。”韩先生说,没想到,客户收到货物后验收时却发现相机竟然变成了沙子,因此拒收。韩先生得知情况后,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 韩先生认为,他和快递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快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按照其经营模式,物品需多次转运,才能送到客户手中。由此便会在转运过程中出现管理问题,最终造成相机被掉包的事实。 于是,韩先生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6740元。 快递公司▲▲ 包裹重量始终没变 针对韩先生提出的快递被掉包,快递公司表示,他们按照韩先生的要求,把物品递寄到湖北襄樊后,又转运至湖南岳阳。“在整个过程中,包裹的重量始终是3.60千克,从重量上来看,包裹不存在被掉包的可能。”快递公司还表示,对于快递公司而言,所谓的物件丢失是整个包裹的丢失,而不是包裹内物品的丢失。“韩先生所递寄的物品最终到达了收件人手中,即整个包裹并未发生遗失,只是现在其声称原来递寄的是照相机,到那边却变成了沙子,对于此结果,快递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不论是相机还是沙子,公司都已经尽到了邮递义务”。 快递公司表示,至于包裹内是何物品,是否真被掉包,韩先生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刑事程序结束后,以刑事判决的结果再对责任人进行民事追偿,而不应由韩先生直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赔偿。 审理▲▲ 按照约定 最多赔75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对韩先生邮寄价值昂贵的数码相机而不进行保价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韩先生没有告知业务员邮寄物品的名称及价值,也没有让业务员查看包裹内的物品,且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没有在“内件品名”及“数量”栏中填写任何信息。 “在快递详情单上,以显著的字体颜色标明了提示‘并确认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快递价值两万多元的数码相机,韩先生不仅不说明情况,也不采取保价等保险措施,完全是他自己的责任”。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约定:“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3倍。” 快递公司表示,他们即便是承担责任,也只是一种违约责任,按照上述约定,最多赔付资费25元的3倍赔偿即75元。但韩先生不能证明其递寄的物品是数码相机,因此他们并不违约,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相机掉包,不属于约定中的情形,不能按照约定的赔偿办法赔偿。”韩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曹灵枝(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