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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法院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于千里之外始末——黄骅市

时间:2011-11-16 21:38来源:天天开心 作者:陌地 中国法律网

本来这篇文章可以不写,这些话也不想说。时至今日,黄骅市法院逼得我不得不说话。

今年9月份23号的一个下午,河北的母女俩来所里找我,说是遇到了天大的麻烦。

原来这是一起村集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这位年轻时大姐嫁到邻村,离婚后经过本村集体同意又迁回并落户。因环渤海区域经济开发,占用了他们村的部分地块。从2006年起,每个村民都能领到村里发放的土地补贴款。这位大姐将户口迁回本村后,除了不享受土地补贴款外,其他权利都依法享有,包括选举权等。因为土地补贴款,这个大姐自来村里后一直跟村委会交涉。村里一直就是不给发放。这位大姐迫于无奈,一气之下将村集体告知黄骅市法院。但是,黄骅市法院在已经收取了诉讼费的情况下动员她们撤案。以后,再去法院立案,法院以院里有规定此类案件必须要有被告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才给立案。否则,不予受理。这样,她们娘俩被迫无奈才来到北京找律师。我与她们母女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这位大姐和大娘进行了解释,并做了详细的谈话笔录。

最后,她们决定委托我代理此案。接受案件后,我经过整理立案材料,学习经济纠纷。决定9月28日赴河北黄骅市法院立案。到黄骅市法院后,立案法官说,这类案件必须要有被告出具的原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证明,否则不给立案。经过与立案法官的一番理论,立案庭长出来了。我说法院的规定在哪里?即使有的话,也不得违法《民诉法》108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啊?结果,法院的立案庭的吴庭长告知去羊二庄法庭去立案。

因为这位大姐他们母女俩已经去羊二庄法庭交涉过多次。她们一听去被告知去羊二庄法庭,马上就泄了气。我说那也得去。到了羊二庄法庭,于庭长外出,只有副庭长刘法官在。刘法官说,也得需要被告村委会的证明才能给立案。这事黄骅市法院的规定。他们做不了主。说什么也不给立案。先把案卷材料收下。见此情况,我真是很生气。理论家了一番。刘法官经过与于庭长的电话沟通。于庭长电话里说可以先把材料收下。刘法官说,7日内给你们答复。当事人对于法庭能收材料还是比较满意的。民事纠纷。因为自从法庭建议他们撤案后,一直不給她们立案。

由于马上就要国庆节了。我回京。

回京后,与羊二庄法庭于庭长联系。自国庆节后上班,我每天都与于庭长电话联系,他不是在外地就是开会。于庭长在7日内并没有给任何答复。好不容易打通了于庭长电话,他说他自己做不了主。需要向黄骅市法院请示。于庭长说院里让他写书面材料,已经交上去了,并说这件事能不能立案要经由黄骅市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后多次跟于庭长联系,于庭长告诉我,让我联系黄骅市法院分管纪委的许书记。并告知我电话。从知道许书记的电话开始至今,我一次都没有打通过。以后,再跟于庭长打电话,他总是拒接电话了。
眼看,黄骅市法院要将此案无期限拖延。十月底,以原告名义向沧州中院、河北省高院、沧州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了快递。

现在,沧州中院的书面回复还没有收到。

自向黄骅市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已将近两个月了。对于经济纠纷案例。黄骅市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法院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要么进行立案,如果决定不立案,应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我现在质疑:黄骅市法院的会议纪要,能公然对抗《民诉法》108条的规定么?如果上级法院或者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黄骅市法院坚决不予立案,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到哪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般的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路为何这样艰难呢?

敬请广大朋友,看到此文后予以转载。也算是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人民监督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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