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1-12-12 15:18来源:海娃 作者:小玉米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

  内容提要: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区“两危”,建设林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缺失的现状,研究了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提供了产权改革的法律原则,分析了产权改革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概括了产权改革的物权依据,构建了产权改革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解决林区危机,建设林区和谐社会,达到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有效途径。改革的成败事关重大,改革路径的选择尤为关键。从目前改革试点的问题入手,我们可以发现;政策行政的引领占据主导地位,法制规范化存在极大缺陷。因此,为改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法学工作者的当务之急。本文拟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位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改革达到既定目标提供切实的法律理论支撑。

  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同的国有林区存在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生态条件,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产权改革时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改革方式,纠纷。不能追求千篇一律、整齐划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法律模式的价值在于使改革走上法制轨道。提供标准的法律模式,就使国家和改革相对人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可预测。为实现改革目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基本模式有三:契约模式、代理模式和共有模式。

  (一)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契约模式

  所谓契约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采取与产权相对人订立契约的方式让与森林资源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完成产权改革的法律模式。具体契约形式主要是承包合同。国家是最大的发包方,林区职工是承包方。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林区职工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代理模式

  所谓代理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委托林业企业代为行使,国家是委托人,林业企业是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受委托人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模式。国家拥有森林资源,企业负责使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委托期限届满,森林资源产权重新回归国家。企业只是代理人,对于肾病食疗。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不享有森林资源产权。

  (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共有模式

  所谓共有模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享有森林资源产权,各主体按比例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模式。其中,国家和其他主体可以自由组合,其法律后果均为共有。

  二、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原则是指在改革过程中指导改革始终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偏离法律原则的改革必然使改革误入歧途。

  (一)依法改革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应当制定系统完备的改革法律,使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法律的引领下完成改革任务。具体法律应当包括:法律模式,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法律解决纠纷机制等。

  (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森林资源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只有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才能确保森林资源改革规范有序。坚持森林资源依法管理的原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改革的过程中,坚持改革既可以满足当代人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森林资源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森林资源发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生态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社会可持续性,森林资源的经济可持续性。

  生态可持续性指要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可持续性强调满足人类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文化需求,在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可靠的森林资源以满足社会需求。经济可持续性主要关注森林资源生产者的长期利益,重点强调森林资源生产中的效益问题,糖尿病如何食疗。森林资源要持续发展,就必须使生产者有利可图。只有做到三者兼顾和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利益兼顾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林业职工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经济得发展。其重点是要统筹国家、政府、个人三方利益。首先要保证林区职工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林区职工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林区职工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国家、政府的利益,国家、政府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也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从而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保证林业管理活动正常进行。在处理林区职工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林区职工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利益兼顾原则的底线。

  三、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程序是指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规定的林业职工、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主体为完成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特定行为所设置的步骤、手续和流程。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时间及空间构成具有相对确定性。时间上是在国有森林资源改革完成之前;在空间上是国有林制度改革所涉及相应行为只能由被涉及到的主体以公开的形式表现和实施。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完善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程序的失败。程序价值是一个多元的价值关系体系,它包涵公正、效率、安定、和平等多项内容。因此,法律程序对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程序有利于维护改革法律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