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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银行联保贷款 两担保人承担连责

时间:2011-12-09 09:18来源:雨浮 作者:少东 中国法律网

2011年7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丰城市支行与被告何永红签订的《商户联保借款合同》;被告何永红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丰城市支行的借款本息共计.9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熊斌、李文斌对被告何永红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30日,被告何永红、熊斌、李文斌组成联保小组,以各自店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商户联保贷款,贷款金额分别是为元、元、元。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协议书及联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永红向原告申请贷款元,贷款期限一年,即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4.4%。被告何永红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于贷款前三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我不知道诈骗罪。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即每月归还贷款本息9430.7元。听说遗产继承法。被告熊斌、李文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何永红发放元贷款,被告何永红按约如期归还前期贷款的本息。自2011年4月30日起,被告何永红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永红归还贷款本息.96元(利息截至2011年5月18日止,以后利息算至实际付清款日止)并加收罚息;被告熊斌、李文斌承担连带还款之责

法院认为,被告何永红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斌、李文斌对被告何永红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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