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东四环某建材成的一名导购员,是八月初来公司的,以过一个月的试月期,成为了本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并签定了一年的合同,没想到好事不长在本月的15号突然接到人事部经理的电话,让我去东五环上班,因交通不便,离家太远,和公司说去了那上班,结果当时人事部经理就让我回家休息,说不用来上班了。在家呆的这几天里我多次和人事部经理沟通,除了东五环别的店有没有可以安排我的?人事部就说没有,要去就去东五环,所以这也就意味着我不去东五环就没地儿上班了,实在气不过就谈到了理陪的问题。开始答应我把这个月的工次给我结到月底,把我所有的提成给我,我的条件是补我一个半月的工资,和所有提成。条件没有达成共识,结果公司今天又让我去公司签了一个正式的调店通知,纠纷。那意思是以前都是口头通知道,现在算是正式通知了,你还可以去原来的地儿在上一个月的班,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道你了,你不去可以一个月以后走人。事情弄到这个地布我真的也没心思上班了,我不知道这件事儿我能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可不可走仲裁?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少?我今天签的那个调店通知书会不会对我以后的仲有影响呢?这公司没有给我上保险。 那你就保留好那个正式通知,再上一个月的班,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但赔偿金还是要支付的。你在家呆的几天非常危险,如果用人单位说你连续旷工数日,按自动离职处理,你将十分被动。调整工作岗位也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学会医患纠纷事例。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这要看你们原来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对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可以和我联系。 纵横法律网 丁胜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