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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好处理吗?

时间:2012-02-08 12:35来源:辰时晴空 作者:东方天剑 中国法律网
我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一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0月31日合同又到期了,单位还是拿来3年合同期的让我签,我拒绝了,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后来僵持几天,单位同意了,结果把原来的福利、待遇降低了,我无法接受了,至今没有签。算自动离职吗?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吗?
你可以要求补偿经济补偿金
可以要求赔偿 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详细地询问一下级明白了 恐怕你要提供一些相关证据
假如你一直不签订,可以算自动离职。 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看它降低后的福利、待遇是否仍然符合规定----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有可能,高于最低标准就符合规定了。 我个人对你的建议是:不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要恢复之前的待遇。无固定期限在实际上,并不享受多少特别的好处。
这期间,你应该坚持去上班,别给用人单位留下口实!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据原劳动合同的标准!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签订的合同给你收入低了福利待遇,你可以要求赔偿。
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变相的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拒签没有错,也不存在自动离职问题。如果就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的赔偿是肯定的,可能争议在于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是第八十七条赔偿,即是否适用双倍赔偿。提供《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30日的一篇文章,能否对你有所帮助。 彰显公正从细微之处入手 ——记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裁判文书改革 本报记者 屠少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是一个刚满周岁不久的“新法院”, 2010年1月,顺应国家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战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呱呱坠地”,由原塘沽法院、汉沽法院、大港法院、开发区法院四个基层法院撤并而成。鉴于滨海新区的面积之大,为方便群众诉讼,原来的四个区法院依旧分区办公,那么在“一级法院、两层架构”之下,滨海新区法院是如何发力来抓好审判管理的?裁判文书评查便是他们的切入点。 统一形式 诞生之初,滨海新区法院就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这给了滨海法院人极大的鼓舞和挑战。“我们院党组认为,要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权威,经济纠纷案例。必须从司法公开抓起,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就必须提高审判水平,而裁判文书公开正是司法公开的关键。因此,今年年初,我们提出了探索裁判文书社会公开查阅机制,开展全部生效案件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思路。”说起开展裁判文书评查的初衷,滨海新区法院副院长张勇条理清晰。 思路确定下来后,裁判文书评查方案很快于2月中旬形成,并下发给各审判区。按照方案,裁判文书评查采取专类评查的方式,以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组为评查单位区分各类审判案件,实行相对专类评查,以便归纳总结,指导提高。看看纠纷。 孙国文是滨海新区法院刑庭负责人,他也同时负责对四个审判区刑事裁判文书的评查。他告诉记者,由于四个审判区分区办公,各区刑庭都保持着原来的习惯,因此他们的裁判文书在字体、字号、格式上都不尽相同;一些表述也不统一,比如有的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有的则表述得较为详细:“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还有的在个别法条的引用上存在着问题;四个审判区均未在公诉机关指控部分写出随案移送的证据;对于被告人多起作案的,合同纠纷。在审理查明的最后部分没有进行总结,尤其是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未对涉案数额进行归纳,在量刑认定数额时就显得不够明确…… 孙国文细致地分析了四个审判区刑事裁判文书的方方面面问题,并带着这些问题下到各个审判区交流反馈。 “效果非常好!第一个月的评查反馈回去后,第二个月我们收上来的文书就非常漂亮了。格式上、表述上全部都统一了起来。”孙国文告诉记者,“下一步,我们评查的方向要转到量刑和说理部分,要把法官说理的思路都全部展现出来,而不仅仅是罗列或堆砌证据。” 加强论理 而说到法官说理的思路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功能区审判区的审监庭庭长徐克贤感触颇深。去年年底她审理了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十年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告知单方面辞退,原告提起仲裁后被告又发觉单方面辞退对自己更为不利,在仲裁期间向原告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征询书,但原告没有回应。原告起诉提出要赔偿,被告却认为是原告自己未续签合约所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件案子,原告觉得自己屈,但却说不出自己的理在哪里;被告则因为自己补发了续签合同的意见书而觉得自己理所当然不必赔偿。 徐克贤在判决书里写了这样一段论证过程:“本案中原告肖林在被告处服务已满十年,至2009年11月11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肖林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拒不签订,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存在,此时被告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1月26日被告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意见征询书,只能视为原、被告之间原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约,此时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非是否续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在原告一方,原告有权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支付赔偿金。” 判决下去后,原告欣喜万分,觉得法官说出了他没能说出的理,激动地送来了锦旗,而原来觉得自己理直气壮的被告也表示服判,没有继续上诉。 “裁判文书公开,更重要的是法官判决思路和论理过程的公开,所以下一步评查工作,我们会向加强裁判文书论理的方向继续推进。”张勇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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