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本人家住北京门头沟区,1997年4月开始,给私人老板开大货运输,直至2009年2月4日在装货过程中从4米高的车上摔下来,造成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和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发后由老板出资到本区医院治疗,共住院50天。从4月25日出院至今一直在家养病,老板共给生活费合计9000元。现由于本人已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并且老板对此置之不理。因为之前老板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保险,本人法律意识匮乏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如今已超过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不知还有其他补救办法,请专家能够给予我法律上的帮助。 首先,私人老板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再加发你一倍薪水,也就是你97年,至今年领到的全部工资。其次,因此事属于法律中工伤的范围,如果老板未与你给你上工伤保险,那么因此带来的不昨后果当然由他承担,你可以要求他为你上养老保险,并列出你因无劳动能力给家人带人的损失,要求他包赔,数额,由你自己确定。但你所说的超过伤残鉴定的时间,我就不太明白了,伤残鉴定应该是每年都有的吧。这件事应当咨询一下社保相关机构。 按照劳动合同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劳动时间持续十几年之久,应该有较多的经济补偿金,建议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一下。 我看有一个网友提到经济补偿金,有一个不同看法。《劳动合同法》第97条,给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这两倍工资的期限具体怎么算?应该不会很长吧… 首先你要提出证据,比如老板发给你的工作证,工资凭证,纠纷。证人等等,证明你与老板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你应该算得上是工伤。工伤待遇要进行认定,等病情稳定以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有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因为你的老板没有替你交工伤保险,所有你应得的工伤待遇只能向老板索讨。社保机构是不会接手的。 维权手段:协商,调节,劳动争议(不要钱),法院 其次,老板如果和你解决合同,需要给你经济补偿,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视为满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