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出资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是当初购房合同是我,我老公,我老公的父亲。三个人的名字。因当初拆迁证是我老公的父亲的,他没钱购买,就让给我们买了。现在能领房产证了,可我老公父亲反悔了,说是有他的名字,他要占三分之一。可他没出钱,我老公还有其他的兄弟,这房子能保住吗?现在怎么办呢?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房子应视为你们三人共有。如果老人去世,如果没有遗嘱,应由老伴、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兄弟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纠纷。 是应该有他的三分之一 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以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为准的,此种情况下,房产证上必有你公公的名字。而且,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的。你说的拆迁证是你公公的,是不是意味着你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是因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缘故呢?如是,更抛不开你公公。要保住房子,在领证时可和你公公协商,让其订立公证遗嘱,在其百年后其名下的房产份额由你老公继承即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