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生效判决因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被再审撤销后债

时间:2012-04-09 10:48来源:李徐灵570123 作者:暗香疏影妮 中国法律网
我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我胜诉了,法院判决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2008年8月判决生效后我就申请执行了。我的债务人在还没有还我钱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以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3月撤销了原判决,同时下了一个新的判决(内容与原判决一样,还是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只是利息降低了,)。因为撤销了原判决所以我原来的执行案件也终止了。我又依据新的判决在2011年3月重新申请了执行。可连带保证责任人在2008年10月将他买的房产转给了他儿子(只有合同没过户)。我说保证人的这种行为是为了逃避我的债务所为,这种转让应当无效,房产仍然是保证人的。可法院确说因为2011年3月已经撤销了原判决,那么在2011年3月以前保证人对我就是没有债务的,所以他的这种转让房产行为不构成逃债,不能撤销,我不能再就这个房了主张权利了。如果保证人是在2011年3月以后转让的才算是转移财产。法院的这种说法对吗?可法院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只是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新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与金额与原判决是一样的,都是2008年5月,看看股东合伙协议书。只是利率比原判决低了一些。难道说在法院没有确定保证人的给付义务前,保证人对我这个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吗?那保证人签的保证书法院没有确定其担保责任前就没有用了吗?请求帮助!!!帮帮我吧!!!现在主张权利太难了!多谢
第一,原判决如果经上级法院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自行提审也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里用的法律文书系裁定书,其第一项内容为"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名思义就是从中暂停执行,而非"终止"执行更非"终结"执行,也就是说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并没有被撤销。如果再审程序系上级法院提审,则其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可上诉,如果是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所作判决系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因此,对比一下结婚证手续。2011年3月所作判决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根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法院没有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原判决之前,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并没有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2011年3月所作撤销原判决的的再审判决即便属于生效判决,2008年10月保证人将其房屋出卖给其儿子之时原判决尚未被撤销,只是属于中止状态;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如果因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出卖其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在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买卖行为,本例担保人的行为就涉嫌为规避债务出卖房屋给其儿子,其中,作为担保人的儿子理应知晓其父出具担保并因此成讼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内涵,原告应当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权利,此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原告诉借款人及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行为羁束,即便没有该诉讼,原告同样具有诉权。
很简单啊,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买卖无效,因为未过户不能对抗第三人,然后你就能执行了
有高人指点啊。。。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明显这法院执行有问题,在你申请执行的2年时间里他们为何不查封拍卖担保人(被执行人之一)的房子,2008年8月你申请执行,担保人在2008年10月才签订买卖合同。再说房产转移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没有过户的房产所有权还是担保人的,买卖合同只是确立一种债权,要法院来严格审查买卖的真实性。
有,但是你得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没有办法承担的时候,就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可以起诉保证人。另外更具国家的规定,只要你的利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的四倍的时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还是有的呀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