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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瑜:委托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时间:2012-06-08 02:57来源:骆可 作者:爱神悲乐 中国法律网

委托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自己提供的经费、素材,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和要求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先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王某受被告某食品厂委托为该厂设计商标图案,王某根据要求为其设计了商标图案。该食品厂以王某设计的商标图案注册商标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用于其生产的面条、挂面、面粉的包装袋上。王某认为,食品厂在未向其支付报酬,亦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设计的商标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受被告某食品厂委托为其设计商标图案,该图案制作完成后其著作权应由原告王某享有。被告某食品厂在未给付报酬的情况下,即对该设计作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将该商标图案投入使用,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著作权。该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厂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某食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标图案系某食品厂委托王某创作而成,双方对该著作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该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应归王某享有。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形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之规定,某食品厂可以在其生产的面粉、面条上免费使用该商标图案。遂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某食品厂补偿王某2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了两个法律问题: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委托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

一、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该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知识产权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双方对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应该归属受托人,也即是设计人。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就本案而言,王某受某食品厂的委托为该厂设计了商标图案,由于王某与某食品厂没有约定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归属,故该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属于王某享有。但是由于某食品厂委托王某设计商标图案的目的就是在其生产的面粉、面条上作为商标向社会公开使用,故某食品厂可以在这个特定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商标图案。当然,考虑到王某的智力创作因素及某食品厂自愿补偿王某2万元,二审法院在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是正确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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