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考点复习】合同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考点复习】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复习】承诺 (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5)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考点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复习】缔约过失责任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考点复习】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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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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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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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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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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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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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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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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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复习】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考点复习】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考点复习】合同履行的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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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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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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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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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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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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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保全措施 1.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④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考点复习】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考点复习】保证方式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复习】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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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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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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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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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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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考点复习】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复习】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考点复习】抵押财产 (1)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考点复习】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对于登记有不同的规定。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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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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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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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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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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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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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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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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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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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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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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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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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抵押的效力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考点复习】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考点复习】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并且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的动产出质。 (2)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考点复习】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复习】留置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复习】定金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复习】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2.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复习】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1)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复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2.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②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复习】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1)恢复原状,即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4.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考点复习】违约责任的免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几种特别解除规则 【考点复习】赠与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考点复习】借款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考点复习】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526/244609.html。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考点复习】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复习】承揽合同 1.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复习】建设工程合同 1.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点复习】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运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考点复习】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章主观题复习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转让债务前,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转让债务后,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 『正确答案』 (1)甲公司转让债务前,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甲公司转让债务前,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有效。 (3)丙公司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部分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就该部分债务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2009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009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C公司未经A公司和B公司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09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9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9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9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 『正确答案』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尽管甲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
3.200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因忙于事务,双方未去办理抵押登记。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8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9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并说明理由。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元,并返还借款本金。因为A公司的实际借款数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银行在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疑编] 『正确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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