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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

时间:2012-06-17 09:00来源:杀手牛刀 作者:沈么么 中国法律网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合同终止
复习提示1:监理合同的终止有
1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三个条件。复习提示2:监理人终止合同和委托人终止合同的区别。委托人终止合同的条款有:(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经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
(2)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复习提示3:监理人不能获得监理酬金时终止合同程序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复习提示1: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
二者区别在于:(1)要约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撤回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要约撤销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复习提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
复习提示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的一种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虽然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复习提示4: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复习提示5:承诺的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复习提示: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合同文件和合同范本的差别,由于这个差别的存在,其组成也就不同。
合同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记录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合同文件是合同的载体,是组成合同的文档的总称,或者说是双方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本格式,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样式,这样就可以供当事人签约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参考,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合同范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担保
复习提示: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4.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5.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3.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的担保。
权力质押合同的生效:自权力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
留置: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并享有处置该动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的使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附: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关于承诺复习提示1: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 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复习提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人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复习提示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复习提示4: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到。
复习提示5:承诺的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复习提示6: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复习提示7:对于承诺超期的处理
合同法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候就超期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新要约来处理,但是要约人及时承认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候没有超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这种承诺一般认为是有效承诺,但是要约人及时否认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五合同的履行复习提示1: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复习提示2: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复习提示3:当事人合同变更后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复习提示4:抗辩权的分类
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一方出现诸如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六代理关系复习提示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复习提示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接受委托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
为便于学习,现将有关概念列表对比如下:
知识点 内容
1.代理概念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涉及三个人。
2.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代签工程合同)。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
(3)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适用范围 (1)法定代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指定代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复习提示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而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原无权代理为合法代理,行使拒绝权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复习提示4: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复习提示5: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
情况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情况2:第三人不知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七一、仲裁裁决的效力、执行、撤销与仲裁申请的撤回
复习提示1: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复习提示2: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合同争议经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复习提示3:仲裁裁决撤销的6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复习提示4: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复习提示5:撤销仲裁裁决的单位: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工程变更管理(大纲熟悉内容)
复习提示: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没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作,除非承包商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八复习提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具体内容包括:要约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承诺的期限。

复习提示2: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订立过程完结,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已订立的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合同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才开始,即生效。若不满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若不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若不满足“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复习提示3:合同的变更、可变更合同与合同法律关系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内容(具体的条款)进行局部的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或补充应有一定限度,即不应改变原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新的合同法律关系(重新订立合同)。
可变更合同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生效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能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主张对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一个,二个或三个同时变更。其中合同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很可能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复习提示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双方订立的合同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据合同法,应予以赔偿,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采用。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制裁性,兼有补偿性;而损失赔偿是补偿性的。若同时采用,两个补偿性的叠加不符合“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若采用赔偿损失,则承担违约责任,缺少制裁性,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没有履行,这又是违约行为。
若采用违约金,上述问题不存在了,只剩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因此,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复习提示5: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教材中“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其实质是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的变更。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涉及到的仅仅是债务,即所谓“债务转移”。如何理解“债权转让”呢?对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例题]因当事人申请合同被法院撤消,原合同约定违约金4万元,合同履行中双方各受到2万元损失。法院判定双方都有过错,但甲方是主要过错方,应承担75%的过错责任.则损失的承担应为()。
A.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B.甲方赔偿乙方1万元损失
C.甲方赔偿乙方2万元损失
D.甲方赔偿乙方4万元损失
答案:B
甲和乙共同的损失为4万元,因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共同承担。按照比例,甲承担4*75%=3万,乙承担4*25%=1万。甲的损失是2万,因此甲要赔偿自己的2万元损失,赔偿乙的1万元损失。乙的损失是2万,乙和甲要各自承担1万。因此,甲还要支付乙1万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九FIDIC施工合同条件复习提示: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1)分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商报送该阶段施工的支付报表。
(2)承包商代表对支付报表的审查
接到分包商的支付报表后,承包商代表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并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扣除预付款、保留金、对分包施工支付的实际应收款项、分包管理费等后,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然后,再将分包工程完成工作的项目内容及工程量,按主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标准计算,填入到向工程师报送的支付报表内。
(3)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
如果属于工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的某些款项;业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过工程师签证后的应付款;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业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三种情况,承包商代表在应付款日之前及时将扣发或缓发分包工程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则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邀请招标)复习提示1: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存在“公平”问题。
例如,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张某的行为即属于表见代理。第三人在不知张某被开除的情形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故构成表见代理,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撇开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一内在要件,从行为人的行为外观来看,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所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是指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此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该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须承担行为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复习提示2: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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