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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著作权

时间:2012-06-18 08:41来源:灵魂 作者:linhuishanxi 中国法律网

人民网北京12月8日电6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研讨会在北京新闻大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等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针对自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创作了影视作品人物"奥特曼"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泰国采耀公司之间展开的多起"奥特曼"归属诉讼案审而难结的题目,圆谷公司法律顾问沈佩国律师当天介绍称,广州中级法院围绕该院受理的其中一起诉讼案,对该案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份版权转让合同(1976年合同)的真伪性通过调查取证,并部分采信了泰国警察总署对该合同原件的司法鉴定内容后于今年9月做出判决,判决该合同无效。有关人士表示,这一判决虽然还只是一审得出的结果,但仍然会对相关的系列诉讼案的审理起到推动作用。
"奥特曼"著作权归属之争的案情原委
"奥特曼"于1966年在日本诞生以来,受到了世界各地人们的喜爱。从199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放至今,同样了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的奥特曼热潮。然而,围绕着5部旧版本"奥特曼"作品的国际诉讼案,纷争却也如火如荼,在中国难见分晓。
据了解,从2004年3月起,在中国的"奥特曼"系列诉讼拉开序幕,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制作)及其在中国的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圆谷)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三地与"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锐视)和泰国采耀公司相互起诉对方及其授权厂家及销售旧版奥特曼产品的商家。
对一般熟悉奥特曼的人来讲,圆谷制作公司创作了旧版和新版的"奥特曼"、从而成为奥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这一系列的连环诉讼产生后,人们不禁要问,事实哪里才是"奥特曼"的家?
据介绍,泰国采耀公司的老板辛波特手里把握着一份授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他们称该合同是1976年与"奥特曼"的创始人"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签定的。该76年合同中圆谷皋将当时仅有的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富权全部转让给了泰国采耀公司。(到目前为止,圆谷制作公司所创作的"奥特曼"作品,包括该涉讼的5部旧版作品,已达40余部)。泰国采耀公司在该76年合同签定近20年后,也即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圆谷皋去世后不久的1995年拿出合同,宣称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富权已全部转让,但圆谷制作公司表示76年合同上圆谷皋的签名是伪造的,而且在合同上盖章的公司并不是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而是不具备授权资格的另外一个公司非著作权人。因此,围绕这份合同,圆谷制作公司分别在日本和泰国起诉辛波特及泰国采耀公司伪造合同,要求判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于圆谷制作公司为从泰国采耀公司讨得76年合同,按对方要求先发了一个"因不知道合同的存在而给泰国采耀公司带来了麻烦"的道歉函,而最后得到的只是合同的复印件。因此其根
据合同的复印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字迹鉴定不能成为证据,反而其道歉函被用来映证合同的存在。日本法院虽剖断"奥特曼"的著作权为圆谷公司所有,但也认定该76年合同真实存在。
泰国采耀公司利用1976年合同,把这五部奥特曼在中国国内的权利授予广州锐视公司,后者又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于是在中国国内就产生了上述一系列官司。
专家看法
当天的研讨会上,各位参与的中国知识产权界的权威专家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题目进行了专业、全面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认为,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集中了所有的法律适用的焦点。其判决回答了权属的题目,回答了当时1976年合同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这个判决的条理清楚明确。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而合同的真伪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回顾了上次研讨的景遇,他表示,上次研讨会大家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所做的阐明和判断,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现在从泰国警察总署对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证明了当时大家对1976年合同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要从逻辑上分析了广州中院的判决,从现在广州法院对于这个案子所产生的证据来讲,所采信的泰国对76年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从证据的效力上或者可信度来讲,很显然对于原件的鉴定告诉比没有对原件鉴定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判决是合乎逻辑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则分析了中、日、泰三国的判决,他也认为76年合同真伪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任何国家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原则上都应该是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复印件不能鉴定它的真实性。泰国法院掌握了这个合同的原件,对它进行司法鉴定,这个程序是很正确的,并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作出了判决。最末认定这份合同是伪造的。
"奥特曼"著作权诉讼案的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问题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围绕"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系列诉讼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势必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一些启发。相信这起错综复杂的系列诉讼将会对国内企业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陈建军)
一场跨世纪历时十多年的奥特曼著作权纠纷由泰国、日本延伸到中国,引起中国司法界的高度注目。这场旷世之争的起源于一份于1976年签订的合同。在中国,围绕奥特曼作品权属之争的相关案件多达50多件。一时之间,《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玩具杂志》、《法制日报》等报纸刊物对此进行跟踪报道,《人民网》、《消费者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上接洽热烈,法院、版权局、人民大学等院校、律师行业等各方面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也连续召开多次研讨会进行研究。
日前,这起著作权纠纷在中国作出了终审判决。历时六年漫长而曲折的权属之争,最后以泰国人及其中国代理商胜诉,日本圆谷及其"被授权商"彻底败诉而告终。
一、终审判决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一、《1976年合同》是辛波特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订,知识产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辛波特享有《奥特曼》作品的从开始制作底片拷贝之日起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三、辛波特对《奥特曼》作品的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四、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加害了辛波特的合法权利。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广州购书中心立即停止销售《奥特曼》作品的音像制品;上海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奥特曼》作品的音像制品并销毁相关的母带、生产工具等;上海圆谷、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在中国许可任何人生产和销售《奥特曼》作品。三、上海圆谷、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辛波特赔偿经济损掉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元,上海音像出版社返还侵权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刻生效。至此,《奥特曼》作品权属之争在中国终于有了定论--辛波特享有《奥特曼》作品从开始制作底片拷贝之日起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其中国代理商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获的权利也是合法的。
二、历史背景及权属追索
1962年,泰国人辛波特先生东渡日本,在东宝公司进修广告及电影制作,期间结识了之后创办日本圆谷公司的圆谷英二先生,双方成为挚友,并开始了家族式的交往。圆谷英二先生成立了创作小组共同策划制作"奥特曼"系列作品。辛波特先生对奥特曼的创意构思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意见,并最终协助其形成"奥特曼"的独特风格。其中明显的痕迹是,今天我们熟悉的"奥特曼"形象,其脸部设计及多个典范动作皆来源于泰国Suknothai时代"佛"风格的外型;许多怪兽的创意亦来自泰国文学;之后其他"奥特曼"形象均受此创作理念的启发。
上世纪70世纪日本圆谷经营陷入困境面临破产,辛波特先生投入并借予巨额资金给圆谷公司,使其复生。1976年,圆谷英二继承人圆谷皋表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偿还辛波特先生的借款,心生愧疚,从而代表圆谷公司就当时仅有的9部影片的版权与辛波特先生签订了授权合同,将奥特曼作品在日本国以外的无穷期地独占性使用权授予给辛波特先生。
初期辛波特先生并没有使用上述权利,由于当时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远远不如今天,甚至泰国的版权法也没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加害版权常有产生。
20年后,圆谷公司认为《1976年合同》是虚假伪造的,在泰国起诉辛波特先生。双方开始了长达13年的权属诉讼大战。
三、日本、泰国诉讼纪实
1997年12月,日本圆谷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状告辛波特先生及其儿子伪造合同和侵权。此案经过3年的审理,泰国法院于2000年4月作为一审判决,认定1976年的合同真实有效。2001年圆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国二审法院于2008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系伪造,并判决辛波特先生赔偿经济损掉。
圆谷公司在泰国一审掉利后,于2001年转而以"著作权确认"为由向日本东京区法院起诉辛波特先生。日本一审法院于2003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圆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辛波特也提起反诉。日本二审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同样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驳回圆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确认辛波特享有《奥特曼》作品在日本国以外的独占使用权。圆谷公司仍然置事实于不顾,为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申请上诉。,日本最高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本案上诉的裁定,此为该案在日本的终审判决。
四、在中国的诉讼
2002年,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辛波特先生及采耀公司签订了《授权合约》,取得了奥特曼部分作品在中国的独占性使用权。2005年,在日本终审后,著作权 。锐视公司与采耀公司又提前达成了续约协议,许可使用期限耽误至。锐视公司获得授权后,不遗余力地投入巨资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开拓和维护授权产品市场,为提高奥特曼品牌的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奥特曼在中国的诉讼亦由锐视公司全面代理,支付巨额诉讼费用。
锐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亦在全国范围内起诉未经授权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元。其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判决未经锐视公司授权的销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在日本本国法院判决之后,日本圆谷公司并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反而本着扰乱公众视听、蓄意干扰、非法营利的目的,肆意对锐视公司提起了一系列恶意诉讼,导致锐视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04年,日本圆谷对锐视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的经销商提起诉讼,即当时颇受关注的"奥特曼署名权纠纷案"。最终相关联案件均判决日本圆谷败诉。但日本圆谷并未就此罢休,仍然心存侥幸地继续诉讼。一时之间,日本圆谷与锐视公司的相互诉讼多达50多件。
鉴于案情复杂、又涉及日本、泰国和中国三个国家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决定只留200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辛波特、锐视公司诉圆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其他相关案件中止。
200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1976年合同》不予确认,驳回辛波特的全部诉讼请求。辛波特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了前文所述终审判决。
五、下一步计划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水源在接到高院判决书后表示:自2002年花巨资向辛波特采办《奥特曼》作品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以来,一直坚持开产生产奥特曼衍生产品,培育维护奥特曼品牌,另一方面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对诉讼,希望业界能尊重合同,尊重知识产权,大家一起将奥特曼相关产业做成更大。
同时,锐视公司对日后奥特曼的经营也已经重新部署。首先,为了恢复客户信心,将对市场的侵权进行清理。多年来的诉讼致使盗版商有恃无恐,各种奥特曼产品泛滥于市,对此,锐视公司已联合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打假公司等机构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公证、打假维丅权。其次,将继续投入,加大力度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通过电视、网络、移动媒体及地面运动来推动品牌的宣传;再次,重新制定品牌授权策略及产品营销策略,整合渠道、优化资源,为被授权厂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共赢目标
奥特曼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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