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维权须知 (彭剑2007年2月9日第一版) 一、都说打官司麻烦,那我该不该维权呢? (一)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被后人誉为法学经典、不朽名著,该文所述的“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应引起广大著作权人的思索。 (二)通俗地说,不维权,等同于纵容侵权、违法行为,如同:一个人发现了到自己家里行窃的贼,但他因怕麻烦等因素而放跑了小偷。 (三)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于2004年提起了对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的著作侵权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互联网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空间,相应也给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尊重他人权利。书生公司在未经郑成思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网络传播作品的事实,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构成对郑成思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公开向郑成思致歉,对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由于郑成思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具体赔偿额法院将根据书生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郑成思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均系书生公司侵权行为所致,数额合理,书生公司应一并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元。 这位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在取得终审判决一年后辞世。但这位理论专家的身体力行,将激励着后人积极投身法律实践、点滴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四)老罗(罗永浩)提起的多起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已为同类型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 老罗花费了万余元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得到如下信息: 1.被告方将网络侵权资料删除后,即便原告有打印文件、有截图、有在法庭现场勘验下的google快照,但就因没有经公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仍会判你败诉。 2.就律师代理费事宜,即便原告有委托代理合同,但因原告没有在庭审前提交代理费发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不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因诉合理支出。 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侵权方除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责任外,不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即使此判定与该院在先的判决不一致(同类案件,郑成思案判决被告致歉,而对老罗诉案,海淀法院判决新天一的公司不必向老罗致歉)。 4.就差旅费事宜,被告(金羊网)认为原告代理人在北京广州间乘飞机是不合理的,而火车硬卧票方为合理支出。(被告代理人私下对原告代理人说:“没说乘火车硬座才是合理支出,已经给你面子了”。) 总之,先行者的努力与经验为维权者提供了借鉴与帮助。 二、如何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 (一)保存首先刊发作品的载体。 (二)保存作品的草稿或终稿。 (三)若有闲暇时间及闲钱,可办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自作品形成后便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决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三、发现侵权或涉嫌侵权信息后,怎么办?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办的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稿酬。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一个公证处作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著作权申请 。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公证。 (五)确认责任方的情况。 1.若是纸面媒体,则可通过版权页等确定责任方的主体信息。 2.若是网站且侵权方及网络服务商信息不明,则可通过如下途径确定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信息: (1)若网站经备案或经营登记,则可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查询有关侵权方的信息。 (2)若网站未经备案或登记,则可向通信管理机关举报,通过向通信管理机关查询有关责任方的信息。 (3)若网站未经备案或登记,则也可通过域名查询系统查得域名管理人信息,通过域名管理人查询有关责任方的信息。 四、应提出什么样的权利要求? (一)对纸面媒体侵权,应向侵权人、出版者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要求。 (二)对计算机网络侵权,则: 1.向侵权行为人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要求。 2.对擅自转载、摘编引发的纠纷,只有在著作权人在先声明未经许可作品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方可向擅自转载、摘编人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 3.著作权人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移除侵权内容、提供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等要求及警告。 (三)注意: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仅限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特定情形。 五、提出权利要求的方法、途径? (一)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途径提出权利要求(但注意保存发文凭证)。 (二)最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途径提出权利要求(注意填写邮寄品名,并保存特快专递详情单)。 (三)避免仅仅以电话等口头方式提出权利要求。 (四)可委托律师,以律师签发《律师催告函》等文件的方式提出权利主张(但注意律师文书后应附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且亦保存发文凭证)。 六、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该二年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著作权被侵害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但是,鉴于上述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仍需要确切证据支持,因此,即便有时效中断情形,权利人仍应避免在诉讼时效起算日两年后提起诉讼。 七、如何选择律师? (一)应仅委托符合如下条件的人员代理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 1.持有经年检的律师执业证的社会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该类人员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管理]。 2.在原告住所地或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注册的、持有经年检的执业证书的法律工作者[该类人员受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管理部门管理]。 (二)应查询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诚信信息,避免与曾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人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对北京律师,可通过首都律师网()查询律师有无不良记录。 (三)须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而不能与个人签署合同,也不得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企业签署委托代理合同,除非不提出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因律师有强制性的执业责任保险,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执业律师而不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五)为节省代理费用且为了更容易得到法院对代理费认可,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代理费较低的执业律师。 除部分复杂的剽窃案外,大部分著作权纠纷案件并不疑难,因此,并不需要代理律师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而仅要求律师遵循通常办案规范、按照已定原则代理即可。 (六)为节省差旅费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执业律师。 (七)实习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出庭代理诉讼。 (八)仅有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等个别地方公布有律师代理费标准或指导价,中国大陆更多地方没有统一的律师代理费标准或指导价格。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标准为: 1.受诉法院所在地在大型城市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代理费为3000元左右。 2.受诉法院所在地在中型城市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代理费为2000元左右。 3.超过5000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代理费,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九)可通过google、百度、雅虎等搜索工具查询相关律师的信息,了解律师的敬业精神、专业程度及知名度。 八、为什么必须取得律师代理费发票? (一)尽管已有代理律师强调法院应当着重审查权利方支出或将支出费用的合理性,而不应片面强调权利人是否能当庭提交律师代理费发票,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绝大多数法官审理案件均十分保守,他/她们固执地认为仅有委托代理合同是不够的,原告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作诉讼证据,如此,才能认定律师费用金额。 (二)曾有法官私下表示,不认可视诉讼结果而付费的风险代理合同。因此,应避免签署风险代理合同,最迟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代理费发票。 九、胜诉后,著作权人能得到什么? (一)在证据充分确实的情况下,原告一般均能胜诉,法院通常会判决如下: 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仅限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特定情形的案件)。 通常,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指的是剽窃作品、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二)不得不提醒:保守的中国法官判定的侵权赔偿金额通常并不能令原告满意。 十、律师代理流程是什么? 标准的流程为: (一)著作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应写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主办律师的姓名,具体约定律师代理工作内容、代理费及办案差旅费标准、支付方式。 (二)著作权人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 (三)著作权人依据双方拟订的合理预算预付给律师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等)及查询对方登记信息的费用。 (四)著作权人给律师签发《授权委托书》,交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案件相关资料。 (五)律师整理证据资料,代理著作权人固定或保全证据。 (六)律师签发《律师催告函》等文书,代著作权人对侵权人或责任人提出权利主张。 (七)律师事务所安排人员查询对方的注册登记信息。 (八)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文书。 (九)律师事务所安排人员办理起诉立案手续。 (十)有关作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交通、住宿和(行政机关收取的)查询费用单据等作为原告证据提交法庭。 (十一)庭审时,主办律师须亲自出庭代理诉讼。 (十二)除拟订策略、撰写文书、出庭代理等关键诉讼事务外,其它事务性工作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律师助理人员办理。 (十三)若存在二审且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则律师应撰写上诉状、办理上诉手续、出庭诉讼或撰写上诉审答辩状、出庭应诉。 (十四)在判决生效且对方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诉讼执行程序,则律师应撰写申请执行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案件办结时,双方依约据实结算办案差旅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