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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持刀杀死女友 二审改判死缓

时间:2012-06-22 00:58来源:李亚蔺 作者:诗意人生 中国法律网

感情纠纷持刀杀死女友 二审改判死缓

作者:马相龙律师

2011-02-19 21:36:03阅读0评论0字号:大中小

【检方指控】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吴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9月1日,被告人牟某携带单刃尖刀至被害人吴某家里,持单刃尖刀朝吴某的上下肢、胸腹部等部位连砍、刺数刀,致被害人吴某全身多处创口、右股部大隐静脉横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持刀砍、刺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被告人牟某已经三十多岁啦,还是单身。他的哥哥委托我之后,我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人的关系来看,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且同居近一年,两个人感情不错,因被害人的父母反对没能结成婚。被告人为了被害人付出很多,无论经济上还是感情方面,在出事前还陪着被害人看病。出事当天,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和其他男人在一起,据被告人供述受害人曾提起过且与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天又和被告人通话进行威胁。对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因家庭、邻里、同事间矛盾而引发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醒悟悔罪。因此,通常情况下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非预谋性、突发性杀人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点,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好,且系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第三点,被告人的亲属拿出三万元进行赔偿,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家人的损害,减轻其罪责。 第四点,被告人牟长景在实施犯罪前,喝了好几瓶啤酒,其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减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五点,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多次供述,只是想吓唬她,并不想剥夺受害人的生命。由于受害人的行为让被告人非常的恼怒,再加上喝酒,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向受害人砍了几刀,当受害人的父母过来,也就没有再砍。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认识不到其行为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在能够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而没有去做,可见受害人死亡并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只是存在放任的心里态度,死缓。和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六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严重程度,一般从“犯罪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主观上对刑法所保护价值的对立态度及其程度”、“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三个方面来衡量。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罪大恶极。基于以上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辩护观点。但是,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赔偿,强烈要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并且经常去法院找法官,可以说判处死缓的难度非常大。

【法院裁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牟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并且继续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被害人仍然不要求赔偿,态度依然坚决。作为辩护人除坚持上述辩护观点外,就积极和被告人家人做工作,让他们积极筹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偿受害人20万左右,但是被告人的家人比较穷,最后筹集十万元赔偿款交给法院。最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作出判决改判死缓,真正为被告人赢得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条索引】《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简介】马相龙律师,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1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02年通过第一届司法考试,2003年9月正式执业。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商经济案件,广泛开展风险诉讼案件(胜诉收费)。以诚信待人,打造品牌律师。本律师执业已经七年多,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努力走专家型、学者型律师的路线。与他人合作编写的《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看图一点通》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9年5月第一次出版。现该书已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项目。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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