劬劳功烈,然而诗意地,人栖居在大地上......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流沟通方式也随之出现。近些年来,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沟通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而对博客的转载、评论等现象的出现则引出了博客的保护问题,即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本文从博客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证。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侵权;保护 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自出现伊始便受到人们的喜爱,之后更是迅速的传播开来。自博客诞生至今,几年内博客文化已风靡全球,博客人数更是在2007年便突破了两亿人。博客文化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博客著作权的一系列问题,网上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更是越来越多。因此,对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 (一)博客 1、博客的概念 博客作为一种网络交流方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博客”是英文“Blog”一词的中文音译,“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BBS、ICQ、MSN等之后出现的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就博客的起源和构成来说,其原始含义来源于“航海日志”,后发展为网络日志。目前,博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归纳而言,博客是由博客写手创作的一种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通过个人网络空间对个人生活的情感抒写,或对各种社会问题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并且通过链接互访等方式进行交流,它是以日记形式发布并时常更新的按时间倒序排列组成的网络日志。其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自由”。[1] 2、博客的特征 (1)开放性。这是博客与日记不同的明显的外部特征,日记是私人的,其内容公众一般难以知晓,而博客则是在网络上供公众浏览、交流的,是公开的。 (2)易操作性。博客注册简捷,只需向博客服务商提供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网站后台管理也是由博客服务商进行操作。 (3)互动性。作者可以随时随地登陆发表自己的文章,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并可与其他网友以博客为平台互相交流思想,充分体现了博客互动性强的特征。 (4)快捷性。博客传播速度快,应用人数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若发生重大事件,各方面信息在博客上都有及时全面的体现,这也吸引了众多网友对博客的积极关注和参与。 (二)博客著作权 1、博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2]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3条更是具体规定了各类作品,但博客严格说来并不属于第3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说明,博客与传统作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受著作权保护。 2、博客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博客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而获益,因此,博客如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就不能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伴随着“博客热”的兴起,一系列博客侵权案件频发。值得强调的是,博客主要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权利。 (2)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是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3)博客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是否受保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博客,应当是作者思想观念的独立阐述,是作者原创的,而非抄袭、剽窃。 (4)博客应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 3、博客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博客著作权通常会涉及三类主体,即博客作者、博客读者和博客服务提供商(BSP)。第一,博客作者。博客作品是博客作者的劳动创造的成果,个人有权就其智力创造性成果主张权利,所以博客作者当然享有博客著作权。第二,博客读者,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博客著作权。博客通常由文章正文和评论两部分组成,如果博客读者在别人的博客上对博客内容发表评论,该评论的著作权在没有事先协议的情况下应属于该读者。第三,博客服务提供商(BSP)。如果用户在进行博客注册时与博客服务提供商签订了协议,博客服务提供商可以享有著作权或与作者共同拥有著作权。 4、博客著作权的内容 博客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对于著作权知识 。博客著作权人实际所应享有的权利范围比传统著作权要大得多。因此,应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上分别加以完善和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要求。 二、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 (一)博客之间作品的转载 博客之间作品的转载,是指在网络日志中转载他人博客作品的某些或全部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传统媒体对博客的非法转载 传统媒体对博客的非法转载,是指未经博客著作权人的允许,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将其原创作品下载后刊载于传统媒体上予以传播的行为。这种转载发生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是传统媒体对新兴媒体利益的侵犯。 (三)网站对博客的非法转载 网站经营者未经博客著作权人的允许,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将博客作品转载至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传播的行为。 三、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犯博客著作权行为引起的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四种责任形式都需结合博客的特点来具体处理。 1、博客服务提供商与博客用户的连带责任 博客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空间, 供用户发送自己的信息或阅读他人信息(作品)。博客服务商(BSP)为个人博客用户提供具体的管理技术、空间寄存等服务,各博客服务商一般为吸引注册用户从而为用户免费开通博客。但博客服务商提供的网上信息通讯服务极可能帮助博客用户完成著作权侵权行为。[3]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博客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只要帮助了他人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就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就应当积极履行审查义务,将侵权博客删除。如果网络服务商未尽其合理审查义务,并且未删除侵权博客,就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博客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达成的较为一致的意见。 2、博客服务提供商的单独责任 有些博客服务提供商为提高点击率,未经许可私自转载其他网络作品或博客,和博客转载者侵权一样,其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因此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除了博客服务提供商,还有一些非博客服务提供商也可以成为侵权主体,这些主体也应当单独承担责任。 3、博客用户的单独责任 除了以上提到的博客服务提供商与博客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外,一般情况下,都由博客用户单独承担责任。博客服务提供商没有积极监控网络活动的义务,也就是说,博客服务提供商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知道后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就没有主观过错,这种情况的侵权一般都由博客用户本人承担责任。 4、博客服务提供商的替代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依照最高院的解释,博客服务提供商有披露被侵权人身份的义务。如果博客网站知道侵权人身份信息却不履行其披露义务时,其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博客服务提供商可以在确定博客侵权人后,向其追偿。 四、博客著作权的保护 (一)技术保护 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进行自力救济的一个工具,各国立法几乎都确认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措施从技术上大致可以分为限制网络作品访问的保护和限制网络作品使用方式的保护两种。前一种主要有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加密系统等,后一种则主要包括电子水印、反复制技术和跟踪技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博客作者的著作权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过度的技术措施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使得用户无法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共享作者的成果。[4]总之,合理发展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对于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保护 网络技术的兴起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相对应的部分著作权制度需要修改和完善,一些法律的空白也急需填补。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知识产体系。尽管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信息网络技术方面的法律,可是立法步伐依旧无法紧跟网络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快网络立法,完善现有体系是绝对必要的。笔者建议修订一些位阶不太高的法(如部委规章),因为这样的立法修订速度比法律和法规要快,能与网络发展的速度最大程度的协调,既能保护博客作者的权益又能促进博客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一制度的意义是在一定独立的地域内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自愿地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根据著作权作品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就像是架设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一座桥梁。因为博客作者根本没有精力就其作品使用与个人用户或商业网站进行逐个授权谈判和收取使用费,所以,相比看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博客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对博客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保障博客作者权益的同时,推动博客的蓬勃发展。 (四)《博客自律服务公约》对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博客自律服务公约》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于在北京正式发布的,该公约以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旨在通过规范博客服务商的经营与服务来推动博客的健康发展。公约受到各博客服务商的大力支持,对博客著作权保护也有一定影响。《博客自律服务公约》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营造有利于保护博客著作权的环境,提高博客服务商保护博客著作权自律性就可以减少和避免权利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遵守法律的口碑,就会吸引更多的博客主的合作,聚集更丰富、更优秀的博客资源。 (五)提高博客作者版权保护意识 我国公民整体上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人由于对自身权益认知不足,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认识不到,从而放弃了自己应享有的著作权的各种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博客侵权者的气焰。博客作品是属于博客原创者的私有财产,其他任何人在未经博客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随意转载或进行其他有损博客著作权的行为。提高博客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侵权者有可乘之机,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博客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也是博客著作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五、结语 博客著作权是一个较为新颖,同时也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与分析,对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及保护等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总而言之,为了跟上网络的发展步伐,各种对博客著作权保护的措施急需完善。 [参考文献]: [1] 田硕,博客著作权浅论,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P29 [3] 杨田甜,网络博客著作权问题探析,知识产权,2006(4) [4] 连环,论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信息安全,2010(4) Discussion about legal protection of blog copyright Wang pan Wu yue (Changzh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Changzhi Shanxi 0)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a variety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ways appears.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mmunication mode the blog is known and used by more and more people.Some phenomenon appear newly which bring about protection of the blog,such as the blog reprintion and commention, which is related problem of blog copyright.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blog copyright,analysis problems faced by the blog and demonstrate the protection of the blog copyright. Key Words:Blog; Blog copyright, Tort, Protection 资料来源:找法网 本文作者:王潘,山西黎城人,汉族,长治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武月,汉族,长治学院政法系2007级法学学士。 链接阅读: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2007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 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九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与博客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博客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博客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博客用户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博客用户保证不利用博客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博客用户违反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或停止为其提供博客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博客用户提供对跟贴内容的管理权限,博客用户应当对跟贴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第十四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对博客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设立便捷的在线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公众对博客服务和博客内容的举报与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倡议广大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定期公布签约单位名单。 本公约发布之前未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当从本公约发布生效之日起补充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博客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