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有: 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连续犯一般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连续诈骗,每次诈骗数额都较大的、每次诈骗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整体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数次中有的达到数额较大有的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都可以认定为连续犯。这样来认定,一方面可以防止行为人逃避刑罚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例如,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清楚地表明了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的含义。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听听自首。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大、罪质重、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罪质轻、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由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假币罪。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例如,入室抢劫的行为,其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行行为是抢劫,故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结局是主犯吸收从犯或胁从犯。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参见刑法第171条)。 刑法理论中还存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吸收犯有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不是等同概念。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2007/2/57.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 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 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 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逐项解析】A 项考查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强迫交易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抢劫罪的程度,则 构成抢劫罪。本项中,甲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因此只定一个抢劫罪。因此,A项 错误。 B 项考查的是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本项中乙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至于欺骗行为只是维持占 有的手段,不作评价。B 项正确。 C 项考查的想象竞合犯。丙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预备)和盗窃枪支罪, 构成想象竞合犯。C 项正确。 D 项考查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包括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 对人使用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而对机器使用则不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因为对机器使用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机器不能被骗。D 项错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