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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网络图

时间:2012-06-27 18:02来源:林心如 作者:重剑新秀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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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合同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 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 能够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是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还是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是否从合同中谋取某种利益。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实践合同主要有: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5.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根据是否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6.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7.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将来欲买飞机票为本约,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为预约。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谋取利益还是为第三人谋取利益。
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合同是指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特征有三:(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2)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3)事先无须征求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即当事人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1)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或承担(2)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3)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即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的效力。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2)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3)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2. 特点: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3.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法人、其他组织内部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身份关系。
4. 合同法的任意性表现在:
(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效力;(2)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视为了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其个人意志。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合同订立阶段:
忠实、不得欺诈、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
(2)合同订立以后履行以前:
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中止权,否则即构成预期违约。
(3)合同履行阶段:
一方面,除了应遵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相互照顾和协作、忠实、告知瑕疵、告知使用方法、告知重要情事的义务等。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时,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关于履行标的: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和债权人接受标的物,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标的物为种类物,不能以次充好;如债务人交付后标的物和前标的物之间并无品质上的差异,且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如因特殊原因,债务人不能交付标的物时,交付同种类、同质量的替代物品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
b关于履行时间:未规定履行时间的,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应给债权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如规定履行期间,债务人履行时,一般应选在工作日内的适当时间;因特殊情况延期履行的,在履行时亦应尽量缩短延迟时间。
c关于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应在符合债权人利益或在便于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作出。
d关于履行数量:履行的数量必须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的除外,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负担。
e关于履行方法: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外,债务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作出履行。
(4)在合同解除方面:一是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依合同规定解除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二是一方违约并未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承担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和保密的义务。
3. 合法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首先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应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
(3)合法原则还应当遵守社会经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4. 鼓励交易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并限制合同的撤销 (3)严格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
(4)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当事人就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
要件有三: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格或报酬f履行期限、时间、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f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二节要约
1.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
2. 生效要件
(1)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3)有确定的内容
(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3.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区分,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从法律规定来区分:如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3)从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发出来区分
(5)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
此外,还应考虑是否有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情况
4.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一是规定期限的,以期限为准;二是未规定期限的,如是口头要约,应即时作出承诺,如是书面要约,应确定一段合理的时间(包括三项内容:要约的到达时间、承诺的作出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一是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规定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二是对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即只有受要约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作出承诺,才构成有效要约。
5.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是要约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的是要约撤销。
6. 要约的失效
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承诺期限届满、内容被实质性的变更。
第三节承诺
1. 概念:承诺就是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1)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
(2)必须在有效的要约期限内做出
(3)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4)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决定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约定的方式
2. 承诺的生效
(1) 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
a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成立的时间b承诺生效的时间通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订立的地点又与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
(2) 承诺一般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 承诺的迟延和撤回一般不发生承诺生效的后果。也就是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1. 确定书及其性质
确定书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一般仅适用于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确认书签订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而在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则不适用。
2. 关于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就是指双方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一般不予承认。
3. 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
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
而对于非要式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债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债务,对方接受,而尚未签字盖章的也视为成立。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以下情况下值得注意:
a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而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如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则视为有效。以实际承诺实际到达时间为生效时间。 而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的的有效期限内发出的,合同法中规定:如要约是以信件或电报形式发出的,以信件载明日期或交发日期开始计算,如邮件未注明日期的,以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如要约是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做出的,则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b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进入指定系统或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c以直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的,则承诺通知到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不需要通知的,则以交易习惯或要约方式实施承诺行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则以签字或盖章时间为生效时间;如要式合同,则以批准或登记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非要式合同以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而要式合同则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则以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1. 概念: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产生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2. 特点
(1)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3)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3. 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违反有效的要约;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 赔偿范围
(1)赴实地考察和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为缔约做的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各种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5. 先契约义务:就是在订立合同时所负有的一定的附随义务
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
(4)保密义务
(5)忠实义务
(6)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1. 揭示性的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报酬或价款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能成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
(2)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决定
(3)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3.合同的普通条款
(1)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条款
(2)默示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1. 概念: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2.合同解释的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2)体系解释的原则
(3)历史解释的原则
(4)符合合同目的
(5)参照交易习惯和管理
(6)合法的原则 (7)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漏洞的补充:是指对某事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2)协议不成的,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
(3)仍不能确定内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学习合同。法律规定包括:首先是合同法分则中有关漏洞的补充规则;其次是分则中有关漏洞补充的具体规定,最后是合同法总则中第62条的规定。
4.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除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外,还应优先适用以下原则:
(1)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即采用理性人标准
(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
(3)限制解释原则,即狭义解释
(4)调和解释原则,当有矛盾时,应视为皆有效。
(5)个别条款优先解释原则。
5. 免责条款的解释
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中的具体应用为:
(1)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2)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
(3)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4)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5)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如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任。
(6)在当事人有权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责任而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的权利: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特点如下:
(1)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4)合同的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的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称为完全债权。
2.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合同关系固有、必备、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解释,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
(3)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又分为具有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和保护功能(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的义务
(4)不真正义务:是指因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其中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5)从整个合同法而言,还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6)主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a主义务是合同固有的,自始确定的;而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b主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c主义务在对方不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则不可解除,但可就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3.合同关系的有机体与程序性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如自动售货机)。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3)合同确认书
(4)格式合同。
(5)关于登记、签证、审批、公证等属于生效要件。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1.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成立,如其违背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有下: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d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注重合同的内在品质,而合同的成立则侧重于合同的外部容态。
(3)区分两者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在合同条款不齐备或不清楚的情况下,首先要区分合同是否成立。如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协议,则可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如合同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的意志,是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的。
3.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意义:
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意义,对正确区分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实践中,大量的不成立合同被当做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不成立时的责任 (2)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导致了大量的本来可以成立的合同称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不该消灭的交易。
第二节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有效要件有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三节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附有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以条件或期限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分为附生效(延缓)条件或期限的合同与附消灭(解除)条件或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
1. 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认生效的合同。
能够确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二是事件。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使合同生效;另一方面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行使合同归于无效。事件是指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 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行为,自始有效。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代理合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包括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a有权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b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处分的合同:
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合同因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而有效;如本人否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善意相对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是因为善意而取得该动产的,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3.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效果有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构成要件有: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第五节无效合同
1. 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合同。
2. 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
(1)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而合同的无效则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主要条款有遗漏,当事人或法院可以通过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使合同成立;而合同的无效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与国家意志相悖,是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使合同生效的。
(3)从实际履行来看:合同不成立时,一方当事人人已经履行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而在无效合同中,因其具有不可履行性,是不能实际履行的,更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4)从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来看:在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在合同无效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5)从法律后果来看:在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在一方履行的时候,还应当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时只产生民事责任;而在合同无效时,除产生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欺诈及其构成要件
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与其订立合同。要件如下:
(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2)实施了欺诈行为
(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6. 胁迫及其构成要件
胁迫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订立合同。要件如下: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2)做出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者因恐惧而与其订立合同
(4)胁迫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1. 概念: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了合同,行使法律允许的撤销权使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 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在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4)可撤销也可变更
3. 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 重大误解及其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格、数量等情况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3)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是误解一方非故意的行为。
5. 显失公平及其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急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构成要件有: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急
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有:
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
主观要件是:(1)利用优势(2)未履行订约时的告知义务(3)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
6. 乘人之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或急迫,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以上的表示。构成要件有: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获利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7.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1)重大误解是因为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欺诈则是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2)重大误解给误解方造成了较大损失;而欺诈则不需要造成较大损失。
8. 撤销权的行使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方面:
(1)超过法定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
(2)以明示或默示(自己的行为)的方式放弃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后果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就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1. 适当履行原则
2.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1)要求债权人适当受理给付
(2)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
3. 经济合理原则
4. 情事变更原则: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若继续履行有失公平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合同已经成立
(2)不可规则于当事人的原因
(3)当事人不能预见
(4)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5)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1. 履行主体
2. 履行标的
3.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要件如下:(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3)必须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事实。
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的代物清偿,可使其他债务人一同免责;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保证人的代物清偿可使两人的债务一同消灭。
4.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合同性质。
5.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合同性质。
6. 履行方式: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7. 履行费用:如双方无约定,则由合同的义务方承担。
第四节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 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得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分为:同时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有: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
(2)需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 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在合伙合同中,二人合伙的场合适用,三人合伙则不适用
(3)在对待关系的双务合同中,还可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伸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
(3)还可适用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
(5)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
(6)在可分之债中
(7)适用于连带之债中
(8)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适用。
4.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本旨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的请求。构成要件有: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其本旨。
5.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构成要件有: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后给付一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后给付义务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的保全概述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因财产的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特点:(1)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方法是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债权。
主体: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客观和主观要件:
客观:(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是指将财产赠与他人。这里的赠与指实际生效,如仅订立赠与合同而未交付赠与物的,则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2)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3)该上述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要举证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主观:(1)债务人的恶意(2)第三人的恶意。
主体: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1. 概念:合同的变更是债的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
2. 条件:
(1)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3)须依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直接规定、法院裁定,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依法律要求的方式
3. 效力: (1)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2)原则上向将来发生发生效力
(3)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特点有:(1)不改变合同内容(2)合同主体的变化(3)合同的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就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2)原因:a法律的规定而转让b依法律行为转让
(3)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产生债权让与的合同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转移到受让人手中的过程。
债权让与合同是指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故其属于债权行为。
产生债权让与的合同是指产生债权让与的标的物的合同
(4)条件:a有效的债权存在b具有可让与性c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5)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债权即实际上发生转移。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a法律地位的取代b从权利随之转移(担保权和其他从权利随之转移)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权力所必要的情况。
(6)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就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2)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产生债务承担的合同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转移到承担人之手的过程;
债务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与承担人签订的将债务转让给承担人的合同;
产生债务承担的合同是指为债务承担合同产生标的物的合同。
(3)免责的债务承担
概念:我不知道租赁物 。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而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类型:a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b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条件:a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b债务具有可转移性c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d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a法律地位的取代b抗辩权随之转移c从权利的转移(如附随于住债务的利息)
(4)并存的债务承担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与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而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其与保证的性质不同。第三人称为并存债务的主债务人。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2)类型:
a合同承受:一般基于合同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承受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才能生效。
b企业的合并与分离
(3)效力:a涉及权利的部分可适用债权让与b涉及义务的部分可适用义务承担c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有所不同,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等,都将随之转移与承受人。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述
1. 概念:有效成立的合同,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是一种法律制度。
2. 特点:
(1)合同有效成立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解除的行为
(4)使合同关系消灭
3. 和有关制度的区别
(1)解除与撤销:a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场合;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场合b撤销的原因只有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约定c撤销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约定或特别规定的时候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2)解除与附条件:a附条件适用范围较解除广b附条件为合同的附款;而解除主要基于法律规定c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合同自动消灭;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合同才消灭d附条件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解除既有向将来生效,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4. 类型
(1)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协议解除:以一个新合同取代原合同
2. 约定解除: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或在另一新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迟延履行:根据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是否重要
5. 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以明示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其债务
6. 不完全履行:可分为质的不完全履行和量的不完全履行
7.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1. 协议解除的程序:适用在协议解除类型或解除权人同意适用此种程序的单方解除中
2.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行使解除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未规定或未约定期限的,对方合理催告后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 法院裁决的程序:适用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必须在一定继续性时间内完成的合同,如租赁、消费借贷、仓储、借用等合同。
此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长期的购销合同中,如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则出卖人在部分履行或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时,合同解除应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所具有的直接的效力
3. 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返还不当得利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2)不可抗力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第十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就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归于消灭。
原因有三:1,基于当事人的约意思;2,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清偿
1. 清偿概述
清偿就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 代为清偿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此即为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当事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且此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以前作出
(3)债权人没拒绝的理由,债务人无异议的理由
(4)第三人有为代为清偿的意思。
3. 清偿费用
4. 清偿补充
第三节抵消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第四节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第五节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单方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中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第六节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就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点:
(1)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具有相对性
(3)具有补偿性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
(1)违约行为: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特点如下:
a行为主体必须是合同主体b必须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c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的义务d后果上都会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一般责任原则为辅。严格责任原则即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原告只需证明被告违约,而被告违约方必须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方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就是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
1. 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及分类
预期违约就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表示其在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在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特点:
(1)预期违约违反是在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犯的是预期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构成的后果的责任不同:实际违约往往造成实际损失,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未造成实际损失。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2. 明示违约
就是在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
3. 默示违约
就是在期限到来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前者又没有提供必要的担保。具体来说:
第一:违反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金、抽逃资产、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况
第三:一方提不出适当的担保
4. 实际违约的类型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e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第四节实际履行
1. 概念:实际履行又称强制性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一方在违约后,另一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2. 特点:
(1)继续履行是一种事后补救方式。
(2)内容是依据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3)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等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3. 条件
(1)金钱债务对方提出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2)非金钱债务对方提出实际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的理由:
a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c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合理期限是指在一方违约以后,非违约方曾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而没有要求实际履行,可以认为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1. 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时所负的责任。
特点:
(1)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2)具有补偿性
(3)具有任意性
(4)以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原则
2. 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后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两者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
(2)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但以实际损失为限。两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
(3)损害赔偿与定金
3. 约定损害赔偿
是指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额度。约定赔偿一般都优先于法定赔偿
4. 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特点:(1)是未来的利益(2)具有一定的现实性(3)具有可预见性。
5. 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可能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是指因一方违约造成损失时,非违约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特点:a一方的违约造成了损害的发生b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c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第七节定金责任
定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特点是:
(1)定金性质上是一种违约性定金,主要适用于合同的不履行或其他根本性违约行为。
(2)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
(3)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内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充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的交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是一种实践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在性质上属于主合同的履行;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返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预付款都无丧失的后果
定金与违约金:一方面定金合同是要物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而违约金则不需要实际交付;另一方面定金主要具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不能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以标的物的总额为限。
定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应就各自的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节免责事由
因出现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节责任竞合
因某种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之间彼此冲突,即产生责任竞合
产生的原因:
(1)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2)侵权行为构成违约的直接原因
(3)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
(4)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四章技术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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