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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之02]刑罚的种类(原创)

时间:2012-06-28 07:46来源:逍遥居士 作者:三色堇 中国法律网


根据刑法第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以下两类:
1主刑,又称基本刑,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限制或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种,因而理论上称之为自由刑。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种,又有生命刑、极刑之称。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即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主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个罪犯只能判处一种主刑,因为一个人可能犯数个罪,对其所犯的每一个罪都可判处一种主刑。
2附加刑,也叫从刑,即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涉及的是罪犯的财产权利,因而被称之为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涉及的罪犯的某种资格,所以叫资格刑。
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如对罪犯在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同时,附加罚金2万元,也可以独立适用,如对罪犯只判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一个罪犯还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如对罪犯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事起诉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管制的期限,刑事。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
(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想知道诈骗罪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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