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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子!权利!捍卫!

时间:2012-06-28 15:35来源:我有一个梦 作者:飞的更高 中国法律网

在校大学生结婚和女研究生生育问题的若干问题

杨立新2005年1月27日

1月2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在校女研究生是否有生育权”为主题召开研讨会,记者看到一位唐女士写给本次研讨会的信。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就出现了不规律的长时间子宫出血。医生告知她已意外怀孕,并伴有先兆性流产。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唐女士在信中说,目前她正在准备再考原校的博士,她想以自己的经历向社会提出呼吁:晚婚妇女是有生育权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女士受教育权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目前二者发生了冲突,只能说是法制的不健全。

最近几年,高校校规中的“禁婚禁育”规定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最近就大学生结婚和生育意向的调查中显示:在对北京市16所高校951个本科生的有效问卷中,只有17.7%赞同禁婚,33.3%反对禁婚,其他的无所谓。在北京市10所高校467名研究生的有效问卷中,对学校“禁育”规定赞同的只占12%,复制权 。反对的达57%,另外31%未表态。

据了解,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而在各个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禁婚、禁育的规定随处可见。

“关于大学生的婚育问题”网上的讨论主要有这两种观点:

赞同者认为:达到结婚年龄的大学生结婚和生育符合我国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法规,学校不应干涉。

反对者认为:大学生结婚和生育与繁重的学业相冲突,同时大学生的身心还不成熟,不能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另外还担心学校会变成“育婴堂”,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应予以禁止。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允许大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生育,主要从人道主义和优生的角度提出的。少数人也反对女研究生和女博士生生育,认为会影响学业和做学问,会导致其学术水平的下降。

■研讨议题

议题一:学校对大学生结婚和对女研究生生育的限制是否有政策和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对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生育问题的限制,应当说是相当严重的。或许有政策的依据,但是绝对没有法律的依据,而且是与现行法律是相悖的。法律的规定,就是符合法定婚龄的,就准许结婚,既然结婚,就准许生育,对此没有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因此说,在这个问题上,就是有政策规定,也是土政策,是违反法律的。

议题二:如何处理学校规定与国家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没有什么另外的选择,那就是学校规定,应当服从于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都是没有效力的。

议题三:如何平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婚育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女研究生(含女博士生)的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的关系?

对于在校大学生,由其是研究生,应当对他们的受教育权和婚育权予以保护,既要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保护,也要使他们的婚育权得到保护。特别是女研究生尤其是女博士生,年龄很大,如果需要生育,就应当允许他们生育,最多可以请求休学而已,休学之后,还可以在孩子大一些的时候复学,继续学业。这样两个权利的保护就兼顾了。

议题四:怎样才能制订出更科学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大学生的婚育政策?

最近我们讨论过大学生管理规则,对于专科生、本科生学生,凡是符合结婚年龄,自己选择结婚的,应当准许其结婚,但是在生育问题上,专科生和本科生应当慎重,因为他们正是在求学的年龄,最好在毕业之后再研究生育问题。对于研究生,不应当有任何禁止结婚的规定,在女研究生的生育问题上,应当宽松,应当准许她们一旦选择生育的时候,准许休学,并且可以复学,继续学业。对于女博士生尤其应当如此。

议题五:对目前表现最突出的大龄女研究生和女博士生的生育问题应如何救济?

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了。大龄的女研究生,选择怀孕和生育,应当是正当的选择,应当尊重她们的选择,给予休学的机会。

议题六:对在校大学生的结婚问题和女研究生(含女博士生)的生育问题应作统一的规定还是分别规定?

对于本科生和专科生,以及研究生,在结婚的问题上不应当有区别,应当都准许结婚。但是在生育问题上,应当有所区别。

议题七:生育子女的户口问题应如何解决,学校和户籍管理部门应如何管理?

户口问题,孩子的户口应当随母亲的户口,并且随母亲毕业后的安置问题一起落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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