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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之13]走私淫秽物品

时间:2012-06-29 01:02来源:东方丽琳 作者:青争博客 中国法律网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在适用刑罚上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罚:
1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本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走私淫秽录象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2)走私淫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
(册)以上至200副(册)的;(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5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本罪“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公共财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看着刑事裁定书。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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