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年,我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当年全年向我建筑公司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半年必须结算。 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可是过了3月份,由于进入了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水泥供不应求,议价水泥价格不断上涨,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的供应,直到10月底都没有向我建筑公司再发运平价水泥。由于工期紧张不能停工待料,我建筑公司几次去人去电催货,而且主动将运费和货款按时汇去,但是水泥厂就是不发货,出于无奈,我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平均每吨水泥要多花100多元。才算没有影响工程进度。 10月过后,水泥开始滞销。于是水泥厂11月初向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到此时为止,建筑公司实际已收到水泥1160吨。不但已满足了生产需要,而且有剩余。特别是由于我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建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去人协商。” 我建筑公司提出,鉴于目前已不再需要水泥,而且又没有存放的地方。再加上这些多余的水泥暂时又派不上用场,如果年底再将其余的250吨水泥发来,只能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而该水泥厂则认为,合同上只规定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写清要每季度发一次。即然双方已经签约,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我建筑公司说,双方原来在合同中写全年分四批发货,不言而喻就每季度发一次货。 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水泥厂由于产品积压很严重,在12月初又向我建筑公司发250吨水泥。我建筑公司无处堆放,只好压在了火车站,被罚了一大笔钱。刚好又遇上了雨季,要约的撤销 。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我建筑公司只好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给别人。 我建筑公司对水泥厂强行发货,嫁祸于人非常不满,因此拒付货款。而水泥厂则以我建筑公司不执行合同为由,扬言要将我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建筑公司认为水泥厂属于不恰当履行合同,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负担我建筑公司为购买高价水泥而多花的钱。请问律师,我建筑公司的这些要求合理吗?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关于水泥厂的发货时间,双方约定不明。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和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精神。 因此,应当认为水泥厂在你建筑公司依约请求履行合同时,本有履约能力,但为了自己获取暴利,将平价水泥转为议价出售,是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发货义务;而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时,明知对方难于受领,却强行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显然是违反协作履行精神的不讲诚实、不守信用的违法行为。 由于水泥厂无理拒发水泥,使你建筑公司被迫买了高价水泥,因而造成了剩余部分合同的难以履行,你建筑公司可以单方解除这部分合同。对由于水泥厂不恰当履行而迫使你建筑公司为购买水泥而多花的钱,以及后来强行发货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水泥厂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建筑公司也得适当分担部分损失。(转载中国普法网) (责任编辑:admin) |